#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審訊 [3/4]
#1117尖沙咀
#阻差辦公

陳 (43)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100號香港歷史博物館內,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A。

被告不承認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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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天的審訊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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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 7 香港歷史博物館 高級文化工作助理員 馮先生 作供

📍控方主問

於2019年11月17日,馮先生在香港歷史博物館上班。當天大約15:10,有3 名軍裝警員從歷史博物館的地下進去博物館內。馮先生形容他們的制服與街上巡邏的警員不同,「類似機場特警個類」。當天香港歷史博物館沒有對外開放,在博物館內有3 個職員、3 個保安、有幾個特別職務保安。博物館的職員包括馮先生、華仔(被告)、Gary。馮先生指被告「當天擔任工人職務」。

🧷 警員未有說明進來之目的

主控:「3 名警員有冇講明需要做啲乜嘢?」
馮先生:「冇講明,只係話需要指定地方。」
主控:「有冇其中一位向你或者其他職員表示會做啲乜嘢?」
馮先生:「冇呀,冇表示要做啲乜。」
馮先生:「我同我嘅同事都協助帶佢哋去指定位置。」
主控:「同邊位同事?」
馮先生:「警察入嚟嗰陣非常匆忙㗎,我通知咗上司先。叫咗保安葉帶嗰兩至三位警察上去先,跟住我再上埋去博物館唔同樓層。」

馮先生指當時通知的上司為PW 6 郭女士。

🧷 馮先生憶述當時眾人的位置

馮先生指當時上到2 樓6 號樓梯,在場有他本人、保安葉先生、被告、幾名警察、3 位特別職務的保安;而Gary 被馮先生指派在地下入口當值,故沒有上6 號樓梯。馮先生指其後警察上了2 樓的上半層以監視外邊情況。
馮先生憶述:
「嗰陣時有啲警察上咗樓梯嘅,其中有一個警察喺樓梯度監視住個情況。」
「冇同事陪嗰兩位上天台嘅警察,係佢哋自己上去。」「兩個上咗去,一個監視住出面。」

「我提過有3 至4 個警察入咗嚟,應該仲有一個同我溝通緊嘢。」
「華仔(被告)陪住嗰個監視嘅警察。」
「另一個警察同我講緊嘢,問我可唔可以帶佢去5 號樓梯睇吓有冇更好嘅位置可以監視理工嘅情況。」
「另外3 位保安喺最底觀察出面情況。」
「叫咗華仔(被告)喺嗰度睇吓可以點樣支援嗰個警察,留咗喺嗰個地方。」
關於其他員工在做什麼,馮先生形容當時太忙沒留意。
「Gary 係大約警察撤離時先過嚟6 號梯位置」,馮先生指當時大約15:55,「我記憶係應該警察準備撤離」。

🧷 當時馮先生得知涉案錄音及照片訊息流出後的處理

馮先生憶述警察撤離歷史博物館後,「我收到我上司郭小姐電話,電話裏面提及我哋有職員發放有啲消息出外面。」、「應該係發放去網上有啲媒體」。至於被問到當時有否問上司是誰,馮先生指「郭小姐聽過嗰段錄音應該係華仔(被告)。」其後,「郭小姐叫我畀個地方華仔(被告)同咖喱(Gary)冷靜一下先。咁我打咗畀佢哋,叫佢哋去辦公室冷靜一下囉。」「我上司已經話咗俾我聽發放消息嗰個係華仔(被告),咁我咪好直接問有冇呢件事囉。」馮先生指關於發放訊息是包括錄音及照片這件事,當時馮先生問二人:「你兩個有冇發放訊息出去,包括錄音同相出去?」馮先生:「佢哋兩個都諗咗一諗」,「之後華仔(被告)話『衰咗』。」馮先生指:「咁一般嚟講係認咗囉,認咗發放訊息同相片。」其後,「郭小姐希望華仔(被告)離開博物館先,大約半個鐘之後叫華仔(被告)返屋企先。」馮先生表示當天在稍後時間亦從其他媒體收到華仔(被告)的錄音及照片。「記憶應該係WhatsApp」,「收到段錄音同圖片」。

🔎 看證物相片P5(1)、P5(2),分別是香港歷史博物館2 樓5 號梯及6 號梯

主控問馮先生自他在香港歷史博物館工作以來,有沒有看過警察這樣進入歷史博物館工作,馮先生表示沒有。對於證物相片,馮先生稱「睇返應該係我當值嗰個時間影」。

🔈播放證物P9 涉案錄音

馮先生確認是在當天稍後的時間在社交媒體收到的錄音。

📽 播放香港歷史博物館2 號升降機之CCTV 片段

馮先生指出CCTV 顯示了5 號樓梯的位置,該樓梯上了鎖。馮先生在CCTV 片段截圖中確認了自己及被告的位置,表示穿着白色恤衫的是自己。馮先生指當時離開前往另一樓層時後,被告與正在2 樓5 號樓梯觀察的警察在一起。

📍辯方盤問

辯方請馮先生形容剛才「你頭先話警察入嚟好匆忙」的描述。
馮先生:「應該係好突然囉,我工作期間冇試過有警察入嚟。」
在辯方的追問下,馮先生表示當時警察曾表示「警察做嘢。」
辯方問:「講完四隻字之後有冇其他特別嘅交代?」
馮先生表示沒有。

辯方:「之後打俾郭小姐交代?」
馮先生:「係。」
辯方:「你話帶警察去搵位,警察有冇講去咩位?」
馮先生:「佢意思係要去睇到理工方向嘅嗰啲位置囉。」
辯方:「當時分別去咗6 號同5 號樓梯間做一啲觀察?」
馮先生:「係。」

辯方:「而事後你見到嗰兩張相都係嗰度影?」
馮先生:「冇錯。」

辯方:「相入面啲玻璃係落地嘅,一般係咪開唔到?」
馮先生形容玻璃分兩層,有時需要做清潔時會用鎖匙打開。
辯方:「完咗之後你就同嗰3 個保安觀察?」
馮先生:「係,觀察6 號梯外面即係博物館外嘅情況。」

辯方完成盤問;控方沒有複問。

👨🏻‍⚖️ 裁判官表示不熟悉博物館的情況,釐清剛才CCTV 片段裏所見情況:「首先見到你推開門入咗一個位置,之後華仔(被告)同警察入埋同一個位置。你個講法係第一層門之後要用鎖匙啦,你係咪鎖匙嘅擁有人?」馮先生表示是。裁判官:「你係咪最高級係現場?」馮先生:「可以咁講。」裁判官再釐清地理位置及時序。CCTV 所拍攝到的地方便是「進入5 號梯的位置」。

PW 7 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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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裁定被告表面證供成立‼️

📍辯方指暫時的指示是不傳召辯方證人(審訊中辯方所提及的Twitter 相片擁有人),裁判官提醒如需該證人上庭則需要預備翻譯人員,因此需盡早通知法庭以作安排。

11:25 休庭,讓辯方索取指示,休庭至12:00 再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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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 再開庭。

📍被告選擇不作供,不傳召辯方證人。

📍裁判官表示就本案希望雙方遞交書面陳詞。

📍辯方表示將於2021年4月7日遞交書面陳詞予法庭,亦待控方看看有否需要回覆。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19日 09:30 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作結案陳詞,裁判官表示亦會預留2021年4月27日作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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