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姚勳智法官 #裁決
👤蕭(26) #0922旺角
控罪1及2:#縱火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兩度用火摧毁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控罪3:#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參與暴動
。
控罪4 :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的公眾地方在無合法權限或辯解下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雷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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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撮要:
法庭接納PW6就辨認被告的證供,加上在反覆觀看片段,截圖和相片後,肯定被告就是參與暴動和縱火的人,故
裁定控罪1至3罪名成立。
而由於法庭未能肯定被告管有雷射筆的唯一意圖是傷人,故
裁定控罪4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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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把本案押後至2021年4月14日1000進行判刑,期間為需還押看管的被告索取背景報告。
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4486&currpag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