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裁決
👥D3:高(25), D4:麥(24)
#0813機場

控罪: #非法集結 [D3][D4]
被控於2019年8月13日在香港國際機場一號客運大樓第8層2號區參與非法集結。

*同案的D1:邱(31), D2:葉(24)各承認一項暴動罪,押後至2021年3月31日 10:00在灣仔區域法院判刑,期間交由懲教看管。

--------------------------
🧷裁決理由大綱
當晚從22:58至23:15時,機場1號客運大樓外大批示威者由大堂內跑到大樓外,企圖阻止護送一名傷者(付国豪)的救傷車和警察車隊離開機場前往醫院。當中一些激進的示威者其中包括D3與D4在行人路上和馬路上起哄和集結。他們個別和連同其他人在案中被指作出了上述不同的行為。他們參與的這些行為肯定是擾亂秩序的行為,當中個別或全部都不乏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亦會激使其他示威者進一步破壞社會安寧。

D3與D4明顯有共同的犯罪意圖,並有份連同其他示威者在現場集結在一起,在共同目的下作出了參與包圍警車和堵塞交通等的擾亂秩序行為。至於他們是否「意圖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又或「知道或罔顧他們的行為會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相當可能會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從他們在本䅁中這些行為的性質上來分析,這是明顯不過的。

控方在結案陳詞時曾提出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頌恆 [2020] HKCFI 2152 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天琦及另三人 [2020] 1 HKLRD 1246兩案對有關「犯罪意圖」 的判決出現分歧,本席認為無論引用那一項的判決也好,法庭仍然可以肯定D3及D4在本案皆具備「參與」的意圖與該些集結在一起的人故意地作出以上的訂明的行為時,「意圖導致」或「知道或罔顧該等行為相當可能導致」訂明的害怕。由於有充份證據顯示當晩集結的人實際上對警方已作出了暴力行為,即使欠缺直接的證據證明集結的人有意圖去達致一個非法目的,也不論他們其目的為何,亦已經足以證明該集結是非法的。

--------------------------
🛑罪名成立,休庭至11:45求情。詳細裁決理由: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4484&QS=%2B&TP=RV
The Best Dell Monitor for Your Nee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