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電話滋擾 #續審(2/2)

👥D1吳(32)

控罪:不斷打電話
[228章簡易治罪條例20(c)]

(1)D1被控於今年5月27日在香港,無合理因由而不斷打電話給女偵緝警長55519,做成煩擾

(2)D1被控於今年5月27日在香港,無合理因由而不斷打電話給女偵緝高級警員56170,做成煩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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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辯結案陳詞:

控方律師表示依賴類似電話滋擾案例判詞撮要指法庭應考慮被告是否旨在造成受害人困擾,單憑次數已經可作合理推論。而如被告給予解釋法庭需以客觀看是否合理因由。

辯方指控方未能做到毫無疑點証明事發是被告用案中電話打給兩受害人。控方依賴電訊公司紀錄只顯示是6月30日資料庫紀錄,並不能證明案發日5月27日被告為實際使用人。而2位電訊公司職員證人均對實際用戶意思、資料保存時間、誰人輸入,更改資料手續全部不肯定,但確認資料可隨時增刪,辯方認為可見資料並不可靠。再者搜屋警員也表示沒見到被告使用涉案手提電話。最後請法庭留意P3證物入境事務處紀錄上有被告手提電話號碼,並非涉案號碼。如被告有意旨在騷擾大可用太空卡。

案件押後至4月22日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4庭裁決,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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