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求情
👥D3:高(25), D4:麥(24)
#0813機場

控罪: #非法集結 [D3][D4]
被控於2019年8月13日在香港國際機場一號客運大樓第8層2號區參與非法集結。

承上: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4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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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大綱

兩名被告均沒有刑事定罪記錄。現年25歲的第三被告案發當天23歲,他家境亦不富裕,自中三起兼職幫補家計,中五時父母離異後投身社會全職工作,由廚房學徒晉升至高級廚師,會將一半收入給予家人。現時與媽媽關係良好,不時在母親的麵鋪幫手,她得知第三被告因本案而失業後非常擔心,今天媽媽亦有到庭旁聽。第三被告明白控罪嚴重,罪成後監禁無可避免,擔心入獄後父母無人照顧、陪伴,尤其母親最近健康狀況轉差,對此第三被告感到自責。

第三被告自被捕後因壓力至導致情緒開始轉差,需要尋求社工協助及心理輔導。被告沒有逃避刑責,希望法庭考慮被告身邊有家人朋友支持,求情信中指出第三被告一直操行良好、為人温文有禮、不會令家人擔憂、亦會主動協助同事。本案後有深切反思感到後悔,日後會三思而行不會再被情緒影響,即使有想法不應該用違法方式表達。

希望法庭接納在本案中第三被告只是扶起行李車、推鐵欄、拍打警車。而拍打警車亦只是徒手拍打,未有如其他示威者般用工具擊打,亦無損壞警車,無證據顯示第三被告擔任領導角色,希望法庭可以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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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被告現擔任倉務員,除基本開支外所有薪金都給予家人,但不幸地與家人關係疏離,他們在審訊中沒有到庭支持,亦沒有為第四被告撰寫求情信,今天似乎亦無到庭。兩位社工在求情信中指第四被告熱心公益關心社會,積極用心參與義工活動,沒有不良行為或暴力紀錄,遇見政見相反的人仍保持耐性平靜回應。

就第四被告罪責方面,邀請法庭在判刑時,不要將本案其他被告參與的暴動連結在一起。第四被告當日向警車掟水樽,情況與鍾嘉豪案CAAR4/2020類似。在客運大樓外玻璃屋與警員黃耀華的事件是非常突發,事件的起因亦不能歸咎於第四被告。而且當晚的傷者在第四被告參與非法集結前已經離開,不會因堵路而造成醫療上的延誤。因本案的嚴重性與其他在裁判法院審理的案件無異,建議非法集結以12至15個月作量刑起點。

關文渭大律師指第四被告在警車上遭警暴,返警署後沖身沖咗45分鐘,在事件中已得到一些教訓,希望法庭判刑時考慮上述因素。郭官強調即使接納辯方以此為求情理由,並不代表他同意第四被告曾被警暴。

*詳情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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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至2021年3月31日 10:00在灣仔區域法院,與同案的D1:邱(31), D2:葉(24)一同判刑,期間交由懲教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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