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15灣仔 #審訊 (5/1)

👤陳(19)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駱克道港鐵灣仔站A1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意圖損壞屬於港鐵的鐵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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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辯雙方口頭補充已交書面結案陳詞:

控方立場是灣仔港鐵站出口閘右上角白色物體控方不確定是誰噴,但法庭可以庭上證人之作供作推論(inference)是被告做。

辯方主要陳詞集中
(1)閘門左右兩邊有白色物體,PW1及PW4也看不見被告在右手邊噴泡沫,而警員18473書面陳詞指在事後6小時才到場檢取右邊固體及右邊地上固體,控方沒證據6小時內沒有其他人在右上角噴液體。控方要求法庭推論事發時1800證人由被告背後右手邊行去左手邊時見被告有所動作,推論當時是嘖泡沫就是2400檢取物品。希望法庭推論時要考慮唯一合理無可抗拒。
(2)PW4證人庭上作供存疑
PW4庭上作供推到最高點也只是從後見到被告從最高點由上而下有疑似噴的動作,但係PW1及PW2作供也說看不到。
PW4作供説經渠蓋行過去出口,現場環境應近行人路而不是其説法走出馬路令視野闊啲,不受行人路上欄杆阻擋,辯方對其作供存疑。

回應控方結案陳詞,庭上證人口供指被告烏低身向前伸出手與拾罐動作吻合,所以被告並非一定是在噴。同時被告身上只有少許物質吻合檢取證物,可能只是同PW1在地上糾纏時沾到地上物質。就PW1說聽到被告說一陣點火,警方在完全沒有發現點火用品。而PW1作供說現場有另一男子B,PW1行去被告方向時與男子B擦身而過,如果聽到鼻哥對男子便說話為何不截停男子B,說法存疑。

最後裁判官問辯方其陳詞對刑事毀壞法律原則有沒有爭議,辯方大律師說沒爭議,即假設法庭推論被告是鐵閘門上泡沫的噴劑人那便是刑事毁壞行為,其陳詞說地鐵站長承認噴出泡沫不影響鐵閘開關是關乎日後假如定罪可以破壞程度輕及容易修復作求情,不是爭議刑事毁壞。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12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作裁決,期間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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