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判刑
👤方(22) #20200510旺角 (原案D1)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3:#非法集結
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豉油街與通菜街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5: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豉油街通菜街交界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理解釋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求情內容: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4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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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判刑理由:

🧷就控罪3:

法庭認為被告是有計劃參與集結,有證據顯示出被告走進人羣中一同叫喊,間接令其他人一同叫喊及向警方丟水樽,也令其他人加入集結當中。

法庭同意本案集結的規模和嚴重性較其他參考案例為低,因此會以7個月作為量刑起點,但是由於被告帶有雷射筆是加刑因素,故以9個月即時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就控罪5:

法庭認為雷射筆是被告參與集結的裝備,可見他使用雷射筆的風險高。

法庭指本案的雷射筆是3B級別,當中的光束可以在30米內短時間令人的眼睛受損及造成皮膚的輕微傷害。

法庭考慮上述因素後以7個月作為量刑起點,但由於被告參與非法集結是加刑因素,故以9個月即時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求情因素:

法庭認為被告的悔意有限,雖然被告在某方面有障礙,但有足夠的工作、社交、分析和表達能力下,故除認罪外,不會有其他減刑因素。

🧷總結:

法庭將2項控罪均以9個月即時監禁作為量刑起點,同期執行,認罪扣減1/3後判處被告監禁6個月

由於法庭認為本案與另一社運案件是分開的,故把本案刑期與另一社運案件分期執行,即此項控罪與上一宗案件刑期合共為14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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