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為補回2月18日審訊內容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07深水埗 #審訊[2/2]
#阻差辦公
Part4

黃學禮/沙田區議員(27)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8月7日,在深水埗長沙灣道長沙灣政府合署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A

Part1
Part2
Part3
Part4

🟡辯方盤問控方第一證人-警員A

證人從對講機得知案發當日較早前晚上有大批市民集結係深水埗警署外面。之後從新聞得知當日方仲賢同學因購買雷射筆所以被拘捕到深水埗警署,但自己無從求證。當晚舉旗呼籲內容係旗中嘅字句。當追捕彈珠人時無論係行人路或者行車路時,並沒有呼喊「警察咪走」等字眼。辯方指,當主控播放片段時DPC33564拘捕,證人同意辯方大律師所說當時警員拘捕未經批准集結。證人指,當時係因為男子甲擋住自己追截,雖然DPC所說嘅罪名係非法集結,並非沒有干犯其他罪行,自己唔知點解唔到DPC時會變成妨礙警務人員變成非法集結。證人續指當時自己有將男子甲阻擋自己執行警務嘅事俾DPC聽。辯方大律師指第一種係推左彈珠人一下並叫「走啊」,第二種男子甲距離5-6米停低,用身體妨礙證人前進執行警務,證人同意。證人指男子甲係用左手邊背面方向攔左係自己前面,所以令自己追截唔到彈珠人。

證人指作證人供詞時記憶尤新,當時係稱男子張開雙手,文字未必能夠清晰表達當時情況,所以啱啱應要求向法庭清晰展示。證人加入警隊28年,同意記事冊同證人供詞要清晰,但可能自己嘅文字表達好似錄影機錄像機一樣清晰 ,並稱「我會努力」。🥜庭內一遍笑聲~🥜
辯方指形容牙起手踭以及刻意拖慢腳步難咩?證人答當時想唔出點樣去形容。當督察A搭住男子膊頭前,男子沒有停低,只係減慢步伐。督察A最接近彈珠人嘅距離係一隻手位,一個手位,幾呎嘅位置。淺藍色衫當時係接近平排,兩個一齊跑。淺藍色衫人士同彈珠人平排,警員A距離最近。當男子食左督察A嘅跑線,兩人都係跑緊,督察A距離彈珠人遠左,因為中間有被告係度只係刻意阻住警員A嘅追捕。一隻手可以掂得到,所以咪搭住佢膊頭。

證人唔同意被告從來無牙起手踭。
證人唔同意被告從來無刻意拖慢腳步。
證人同意被告人從來無推彈珠人。
證人同意被告人從來無叫過走啊。
證人指唔係好記得有無嗌過「警察咪走」。
當0153宣布拘捕時唔敢肯定罪名係咪參與非法集結或者係參與未經准許集結,剩係知會拘捕。

🟢控方傳召PW4-偵緝警員33564林俊文(音) 即向被告宣布拘捕之警員

現時駐守沙田軍裝巡邏小隊第三小隊。案發時係荃灣警區重案組第二隊。

0151已經係欽州街設立防線,當時自己係現場。當時蒐證小隊B8,當晚連同一個同事,佢負責攞住一個pen,再連同一個同事稱為一個小隊。當時有一個軍裝同事前線警員13436係長沙灣道政府合署向自己講述時間發生嘅經過。然後B8小隊就行去被告人身邊,當時被告人伸出長沙灣政府合署中間行車路嘅分隔石壆上。係荔枝角方向嘅長沙灣道,向被告宣布拘捕及警誡,係未經許可集結,時間係0153,被告答「我明白」

見MfiA截圖簿
證人當時係現場,係向被告宣布拘捕及警誡

🟡盤問
當晚督察A有無講過被告人對佢做左啲咩行為
係拘捕被告人PC13436阻攔督察A執行職務?無
13436剩係話俾
當時無考慮過加控 阻差辦工?現場無
因為當時只係話被告人喺推開彈珠人?同意

沒有中段陳詞

控方以MfiE呈遞慢鏡片段

🟡被告選擇不作供


🟡辯方結案陳詞
#劉偉聰大律師 指陳詞主要分為三部份
-第一部分
控方證人供詞不誠實或者不可靠,即不誠實亦不可靠。三位警員有一致地方係佢哋見到淺藍色衫曾經靠近彈珠人。PW1-3指被告人推左彈珠人後仲講左「走啊」。
PW1指佢最接近被告人嘅,佢指被告係5-6米減速停低所以妨礙佢,但係主問時佢肯定被告沒有展開雙手。上述減速以及有關距離嘅說法係第一次係法庭出現,書面供詞亦無。
PW2指被告「ar」開成45度阻擋住PW1 期間無停低過。
PW3指被告人同彈珠人平排跑,稍後食左PW1嘅跑線,「ar」起手踭藉此妨礙PW1。 PW3亦承認係首次係法庭上講。
以上三位控方證人有重要嘅不同,情節之間互相矛盾,即使每個人觀察位置可能有不同
但唔同角度唔同位置就能解釋?
辯方證物D1所示嘅影像並不會說謊,關鍵時刻係第七秒,見到PW1跑向被告人到制服被告人。PW1承認自己唔能夠認出彈珠人,因此懇請法庭留意被告人向前跑嘅時候有無人著黑衫短褲嘅人一齊跑?辯方說法係無嘅。
係影像裡面見唔到被告人減速,亦見唔到被告人係被制服前自行停低,反而見到PW1打斜從後,停低,稍手將佢撳低制服。
希望法官閣下依賴D1影像。

耐人尋味嘅PW4,對佢嘅誠信無批評。
佢無提過講PW1同佢講過任何事情,但PW1曾講過向PW4講過。PW4亦講過無聽過PW2講被告人點樣用身體阻擋,只係聽過被告人推過彈珠人以及嗌「走啊」之後係PW4收集資訊後,只係以「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名拘捕被告。

被告人首次因為阻差辦公日子係2020年5月8 號,如果PW1 2講嘅係真話,點解PW4收唔到資訊,然後會以阻差辦公拘捕被告人?
因此PW1-3證詞不足依賴

-第二部分
若辯方退一萬步,假設被告人身體曾經阻礙,但係D1嘅片段中被告人從來無回頭,咁佢點知PW1嘅路線角度?如果因為係路線問題嘅話,其實並不符合法律中-Willfully有合理可能係意外。
及後被告講「走啊」係咪阻差辦公?
佢哋講藍旗警告內容,無論旗嘅警告,「走啊」並不構成任何妨礙,只係遵從警方指示,即使被告人接納被告人行為「走啊」以及逃跑路線相撞,都並不能稱阻礙警方人員執行警務。

-第三部分
控方稱被告人不斷係彈珠人身邊徘徊,但係PW2只係認衫,並唔係認身體特徵,只係認淺藍色衫。因此PW2嘅指認證供並不可靠,證供亦見有超過100人。

法庭係事實裁決者,自然係最終裁定事實嘅角色。被告即使係附近出現或者同彈珠人短暫講過嘢,唔代表認識對方,亦唔代表佢哋一致行動行事。

案件2021年3月29號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進行裁決,期間被告擔保維持原有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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