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02灣仔 #裁決
#攻擊性武器

冼(3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軒尼詩道北海中心外公眾地方,無合理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總結裁判官裁決的兩個議題
雷射筆的傷害性
控方PW4專家證人 #陳喬崔 根據國際標準IEC-60825作測試,將涉案雷射筆分類為3B級別,即在40米內照射到眼睛會受傷害,辯方質疑IEC-60825標準只是安全標準,應以ED-50作為受傷標準,但裁判官認為IEC-60825被多國採用,而ED-50標準未有廣泛討論,只作動物測試,動物和人類比較有不確定性,直接應用於人類身上有欠穩妥,最終決定採納PW4的報告指涉案雷射筆於40米內可傷害人眼。

被告管有雷射筆的意圖
在2019年11月2日 19:15~21:05期間,灣仔軒尼斯道北海中心一帶有非法集結、有人堵路、有人掟磚,警方連番發射催淚彈,被告21:05仍然留在現場,而且在背囊被搜到帶有多個口罩、手套、和頸套,多張八達通和現金券,雖然被告當並非手持雷射筆,但在考慮過以下四點後:
- 物品的性質
- 時間地點等環境因素
- 物品是否被收藏起來
- 被告的即時反應
被告管有雷射筆,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係管有作傷人意圖,被告無合理辯解,裁定罪名成立。


押後至 4月12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5庭作求情及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被告需要還押‼️
Top 5 Best Zoom Camer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