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101銅鑼灣 #審前覆核

👥D1: 關(31), D2: 李(39), D3: 劉(20), D4: *(14), D5: 梁(24) ,
D6: 任(25) ,D7: 張(22)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3)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3)
(4)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4)
(5)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5)
(6)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6)
(7)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8)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D7)
(9) 非法集結 (D1-7)

案情:
(1) D1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外,管有一個銀色士巴拿。
(2) D2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崇光百貨外,管有34條索帶。
(3) D3被控於同日,在銅鑼灣軒尼詩道525號外,管有300條索帶。
(4) D4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13號外,管有一把鎚仔。
(5) D5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13號外,管有一把鉗及一串六角匙。
(6) D6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25號外,管有兩部無線電通訊機。
(7) D6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25號外,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8) D7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05號外,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即一支噴漆。
(9) 各人同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崇光百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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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承認控罪(6)外,各被告否認其餘所有控罪。

📌控方將呈上不爭議之CCTV及其他錄影片段,片長合共2小時45分,並表示控方一共有16位控方證人。

📌就控罪(1)至(8),各代表律師表示有下列取態/指示
D1 不爭議案情
D2 爭議物件非攻擊性武器,不可用作控制人
D3 爭議管有,警署內處理證物證人口供
D4 同意鎚仔在背囊內,會爭議意圖
D5 爭議是否攻擊武器及意圖
D6 已承認控罪6,沒有非法意圖,爭議專家證供
D7 爭議管有,警署內處理證物證人口供

📌就控罪(9),各代表律師表示有下列取態/指示
D1 在場,沒參與所指非法集結
D2 同D1相同
D3 同D1相同
D4 同D1相同
D5 同D1相同
D6 急救員,沒參與所指非法集結
D7 在現場附近被截停,沒參與所指非法集結

案件押後至 9月1日 09:30東區裁判法院以中文進行9天審訊,豁免翻譯英文文件,並預留9月14日。法庭指示承認事實須在一星期前交法庭,D6如有專家證供須在6月30日前通知控方。

各人除D7外全部以原有條件保釋。D7申請更改住址、報到警署及時間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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