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1112荃灣 #審訊 [1/1]

甄(48)

控罪:
(1)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239號外,無合理辯解或合法權限,與其他人以聚集方式,對上述公眾地方的道路造成阻礙
(2)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或合法權限,攜有攻擊性武器,即3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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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將傳召四名證人,包括拘捕警員、兩名證物警員及一名專家證人,辯方將不傳召任何證人。

經修訂的承認事實如下:
1.被告在本港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2.被告身分辨認不受爭議
3. 於2019年11月12日,被告是一名廚師
4. 於2019年11月12日,偵緝警員12575在荃灣警署為被告拍攝3張照片,呈堂為P7(1-3)
5. 於2019年11月13日,偵緝警員12575在荃灣警署為本案撿取的物品拍攝了11張照片,呈堂為P7(4-14)
6.PW4 #陳喬崔 就著涉案三支雷射筆在2021年2月1日撰寫的檢測報告呈堂為P8,譯本為8A
7.所有證物從撿取到呈堂均沒有受到干擾

PW4 專家證人 #陳喬崔 的雷射筆化驗報告將根據65B呈堂,有中英文版本。

PW1 拘捕警員20188 王栢軒 作供完畢

控辯雙方經商討後確認不需要再傳召任何控方證人。

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被告不作供及不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控辯雙方沒有中段陳詞;辯方結案陳詞完畢。

詳情容後補充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21日1600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期間被告依現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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