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判刑
何(24) #20200114深水埗

控罪:普通襲擊
被控於2020年1月14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西九龍中心8樓美食廣場內涉拍攝藍店「空姐牛肉飯」時,以閃燈照射到警長3712李智健。

報告顯示被告有悔意,考慮被告情況,報告認為感化令不適合被告,因為被告已有深切反省,知道奉公守法的重要性。報告建議中段時數的社會服務令,辯方指出被告願意接受,而如法庭認為較高時數的社會服務令合適,被告亦願意接受。

休庭十分鐘後裁判官作出以下判刑。

上訴庭對普通襲擊罪沒判刑指引,最高刑罰為監禁一年。因為本案為針對警員,須考慮案例如龔逸勤案。法庭須考慮案發時的日期、時間、地點、人數及現場人士會否受鼓動等。而襲警案的判刑必須具阻嚇性,以保障警員執行職務時的安全。

本案的被襲者不是在執行職務,而被告犯案亦非阻礙警員執行職務; 被告當時不是在非法集結的現場,現場無人集結或叫囂,美食廣場內的人亦不會輕易受鼓動,雖然被襲者截查被告時引起鼓動。此等與上訴庭的案例都有不同之處。

被告受社會氣氛而犯案,是本案最嚴重之處,但亦不能因為本案的被襲者是警員而判處被告即時監禁。

考慮本案情況,襲擊的時間不長,被襲者沒損傷,本案不是最嚴重的案件。被告沒案底,亦沒暴力傾向。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和感化報告正面,雖然審訊後被定罪,但在會見感化官時表示悔意。社會服務令不是輕微的判刑,因為被告須履行一定時數的社會服務,會失去自由,如違反社會服務令亦須重新判刑。

法庭認為中段時數的社會服務令不適合,判處被告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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