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歸納控方的陳辭重點 ① PW 1-3的證供是否可靠 ② 如PW 1-3的證供可靠,亦有客觀事實 —— 被告應看到碎布及嗅到汽油味 ③ 男子乙知道紙箱裏承載着汽油彈,必然與男子甲串謀;被告不是使用汽油彈,而是負責運送 ④ 記錄會面中,甚或在庭上作供,辯方的解釋有不可信之處 控方表示同意法官所歸納的4個重點,強調第4點反映到被告「口快快講咗出嚟」。
📍👨🏻⚖️法官歸納辯方的陳辭重點 ① 就整個案件,控方的推論並不扎實,難以達致毫無合理疑點的推論,不能證明被告是知悉紙箱內承載着汽油彈 ② 證人B的證供不可信、不可靠,原因是對膠紙的位置及狀態的描述有不可信之處。至於警員7341的證供可信。邏輯上必然是封了箱才搬運。 ③ 評論被告很誠實地交代了當天其實是約了Ella放狗、買狗糧等。 ④ 反駁控方關於啤酒瓶的推論,因警察曾展示過啤酒瓶給被告看,所以被告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