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續審 [7/5]
#1020大埔

曾(31)🛑已還押16 個月

控罪1:串謀縱火
被控於2019年10月17日至10月20日,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用火摧毁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0月20日,在大埔露輝路與汀角路交界,保管控制40枚汽油彈、3瓶汽油及兩個點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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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陳辭
對於辯方爭議究竟被告在教育大學宿舍接過涉案紙箱後是否知道內有汽油彈,控方指PW 1、2是第一身接觸涉案紙箱,故對於當時開封與否是最清楚。如法庭接納PW1、2是誠實可靠,那麼紙箱當時是沒有封口,證供反映警員打開車尾箱時有強烈汽油味,而紙箱內全是準備可用的汽油彈。控方指如法庭接納該些汽油彈已是準備可用,而被告曾搬運過紙箱,在紙箱已開封的狀態下,被告是必然會嗅到汽油味。控方亦引出法官於審訊期間參與過的氣味測試結果。

控方指紙箱已開封,加上嗅覺,被告必然會查看,故對於被告指從男子乙手上接過紙箱後並不知道內裏承載着汽油彈的說法,認為是沒有可能。控方亦強調所搜獲的43瓶汽油彈,單憑男子乙是沒可能在5分鐘內在宿舍中自行完成的。對於辯方「其實條膠紙『吊吊揈』嘅狀態係有人開過」的說法,如法庭接納PW1、2的口供,「吊吊揈」的膠紙是在警員接觸紙箱前已經存在。對於辯方質疑警員B的口供是想撇清自己並無移動過該紙箱,控方引PW 3的證供 — 當他移開紙箱時,上蓋在移動間曾移位,當時未有封口,亦未至於「中門大開」讓所有人看到。控方質疑當時環境沒其他人,即使紙箱沒封口,亦不怕運送間被人看到裡面。

控方又提到從教育大學的CCTV片段可見,被告與男子乙一起搬運紙箱。辯方指片段影像很細小而未能看清,📽故再次播放片段。法官表示要集中看「究竟係一個人『斗』定兩個人『斗』個紙箱」,並做了旁述及建議辯方1秒分為5格去看。法官:「我哋要理順咗呢個點先,你表示睇唔到或者唔清楚就已經係一個反對嚟啦。」法官又指出對於錄像的觀察可以很微細,如把2秒分開為20格去觀察,可見片段中被告與男子乙的連貫動作。辯方指出似乎觀察到上文下理,但看不到他們的動作,不過會接納被告與男子乙一起搬運紙箱的說法。

控方指被告知道香港在2019年9月至10月間有合法與不合法遊行,也知悉有示威者會投擲汽油彈。男子甲曾對被告說紙箱是承載着遊行物資,被告亦與男子甲建立了一定程度的信任,加上紙箱內的汽油味,控方推斷被告是知道紙箱內承載着汽油彈。控方遂引用案例指可推斷被告是有意圖於可見的將來使用該些汽油彈,並且協助及教唆使用汽油彈。

控方強調共同目的及犯罪行為,認為被告一連串的背景,可推斷被告與男子甲、乙有串謀的協議,以及被告是知悉該些物品將作什麼用途。對於被告稱因為要遛狗而提早租借的士,控方認為被告是企圖令事件顯得不那麼可疑,及確保10月20日當天有的士可用,此為第一點。第二點是被告沒有檢查紙箱內的物品。控方認為被告與男子乙是第一次見面,對方戴口罩,屬可疑,質疑被告為何接過紙箱後完全沒有檢查裏面,便放入的士車廂內,並駛離教大。可疑點是男子甲始終是客人,卻沒有陪同,反而由另一名完全不認識的人士交予物資。對於被告稱當天要去大埔墟買狗糧,控方認為上述說法全都是編出來。

控方指辯方雖曾質疑控方沒任何證據證明被告與男子甲、乙間有過任何直接對話之證據,控方遂引用最近一宗上訴案例指出控方不需證明被告與他人有什麼溝通,仍可控告其擁有串謀目的。控方希望法庭可考慮所有證據,被告與男子甲、乙是有串謀,最少知道該些汽油彈是將會被使用。控方又強調只要接納PW 1-3的證供及考慮紙箱的狀態,被告當時絕對知悉。控方又指如法庭不接納,希望法庭仍會考慮交替控罪。被告似乎擁有汽油彈,而汽油彈的最終目的會於遊行時被人使用,此將摧毁他人財產。

控方補充被告於錄影會面曾描述紙箱裡的物品為「似啲啤酒樽嗰啲嘢囉」,指出警員從未提過紙箱內是承載着啤酒瓶。對於被告之前說紙箱在交予他時是已封口、自己未曾看過紙箱內的物品,而警員A把他推往草叢截查;控方指出如法庭相信此說法,被告根本沒可能知道紙箱內所承載着的是啤酒瓶。控方質疑被告為何形容紙箱內的物品為啤酒瓶,指:「唯一令被告喺記錄會面提到裏面係啤酒樽、係裝有液體,簡直係『鬼拍後尾枕』!」

📍👨🏻‍⚖️ 法官歸納控方的陳辭重點
① PW 1-3的證供是否可靠
② 如PW 1-3的證供可靠,亦有客觀事實 —— 被告應看到碎布及嗅到汽油味
③ 男子乙知道紙箱裏承載着汽油彈,必然與男子甲串謀;被告不是使用汽油彈,而是負責運送
④ 記錄會面中,甚或在庭上作供,辯方的解釋有不可信之處
控方表示同意法官所歸納的4個重點,強調第4點反映到被告「口快快講咗出嚟」。

📍辯方陳辭
關於控方指被告是「鬼拍後尾枕」,辯方希望法庭考慮當時的來龍去脈 — 警員在搜身時,曾在涉案車尾箱拿出幾枝啤酒瓶給被告看;警員7341亦曾展示過幾枝啤酒瓶給被告看,故被告在錄影會面知道紙箱內是啤酒瓶。辯方認為控方把推論推得太遠,並作比喻,唯法官認為辯方所說的並非是好類比。法官:「或者被告真誠相信一個救護員唔會做非法野。」辯方提出,即使被告曾懷疑,亦不代表他事實上是知道紙箱內的情況。法官:「咁要睇咩情景。」辯方指警察A的觀察只維持了大約10秒,十分短促。

關於紙箱上的膠紙狀態,警察B作供時曾形容在搜獲涉案紙箱時,紙箱上有膠紙痕跡但見不到有膠紙在上面,辯方指此說法與警員7341有很大分別。辯方指警員7341檢查了紙箱及車尾箱很久,最後還把「成盤野搬去化驗」,警員7341曾描述「有條膠紙喺紙箱度『吊吊揈』。」辯方表示法官亦曾看過,「我哋亦有度過條膠紙,條膠紙係好長嘅,個面有條咁長嘅膠紙『吊吊揈』,佢睇唔到? ?」辯方表示相信警員7341是誠實的證人:「最好係7341,信7341。」

辯方指被告被捕時合作,於錄影會面曾主動告知警員他的電話號碼,亦不介意打開通訊錄給警員去查看。

關於紙箱的重量,辯方指不管被告知道與否,男子乙都應把其封口。辯方又假設如被告看到或知道,都會叫男子乙把紙箱封口,不然難以搬運。辯方指,控方難以證明該紙箱是開口,即使是開口亦不代表被告一定能知道裏面的情況。辯方:「法官大人,我哋亦測試過啦,閂咗個箱,我哋真係聞唔到太多味。我哋測試前係知道我哋要做呢件事架喎。」辯方又指案發時,現場為開放環境。法官表示:「我哋做嗅覺測試有好多限制,又唔係現場」,亦提示要考慮證物已經封存了「年幾兩年,亦有不同,好難還原番。」

辯方指當時警員A、B去嗅已過了6、7分鐘,而「警員7341聞到不足為奇,因為個盒開住,仲過咗25分鐘,同被告搬個紙箱相隔成30分鐘。放左係車尾箱焗左30分鐘,氣味肯定係容易聞到㗎。」法官:「只係嘗試喺客觀方面去觀察」,「起碼你係盤問都問下啊,會着墨㗎嘛?」辯方指客觀來說,如紙箱打開了,質疑「會唔會犯法咁蠢唔封箱」,「警察點解睇唔到條膠紙,另一個警察有幾多條痕都驗到。」辯方質疑警察B的證供。

辯方又質疑如犯法,為何被告要帶上兩隻狗。法官表示控方指出這是企圖掩飾。辯方質疑為何帶狗隻、為何租的士,為何不直接去找一輛小型貨車,質疑:「依家係送汽油彈喎?」法官:「可能佢冇思考過呢?」

辯方:「警員7431好真誠咁成個紙箱去驗,慶幸警隊仲有個誠實嘅警員。」辯方指:「警察搣膠紙係完全合法,佢查緊野呀嘛,佢查緊汽油彈梗係可以搣開佢。調返轉諗點會唔搣,而且現場冇對被告作出調查。」法官表示:「似乎警察係有分工,似乎警員A、B一啲搜證,一啲鑒證。」辯方質疑為何作出拘捕的警員不去問,因為他是調查者。法官問辯方是否認為警察B的證供B不可信,辯方同意。法官:「證物警員7431就可信呀嘛?因為佢成個拎去驗。」辯方同意。辯方又指出,被告稱男子甲是熟客,曾車過他,強調即使被告運送過,也不能證明是屬於串謀。

法官表示高等法院給予陪審團的指引十分清晰,明言本案並非放在暴動層面,因此不會有太多案例。辯方表示法庭可推論膠紙的狀態 —— 警員曾撕開膠紙是非常合理的事,而控方亦同意運送紙箱時,膠紙是「吊吊揈」。法官:「可能你好少搬野,好睇嗰個人鍾意點搬。」辯方:「不過睇客觀環境,我一定封箱。」法官指以邏輯性地考慮,「警察B搣咗膠紙,而唔承認自己有搣到,我哋睇番個箱,似乎個表皮就冇損壞到。」辯方表示:「膠紙上仍有𠝹痕,冇一次過搣。」法官:「有啲紙箱會循環再用。」

辯方指出:「如果有人犯法,用個紙箱,啲膠紙分開幾節,我唔去搵邊個𠝹開啲膠紙,但被告冇刀冇性,男子乙又冇理由𠝹開。所以推斷係警察𠝹。」

📍👨🏻‍⚖️ 法官歸納辯方的陳辭重點
① 就整個案件,控方的推論並不扎實,難以達致毫無合理疑點的推論,不能證明被告是知悉紙箱內承載着汽油彈
② 證人B的證供不可信、不可靠,原因是對膠紙的位置及狀態的描述有不可信之處。至於警員7341的證供可信。邏輯上必然是封了箱才搬運。
③ 評論被告很誠實地交代了當天其實是約了Ella放狗、買狗糧等。
④ 反駁控方關於啤酒瓶的推論,因警察曾展示過啤酒瓶給被告看,所以被告知道。

📍控方補充
關於PW 3駕駛的士返回大埔警署 —— PW 3沒有在證供中提及過曾與被告同車返回警署。法官表示這似乎不是本案的重點討論,亦表示警方似乎一早便展示過啤酒瓶給被告看。

法官提醒雙方不要太多着墨,並言:「你又反駁佢,佢又反駁你。呢啲係好零碎嘅情節」,更笑說:「大家唔使太上心,上心便輸了。」

📍辯方補充
辯方澄清陳辭中是評論警員A、B的證供不可信及不可靠;PW 4 -PW 6是可信可靠的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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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押後至2021年5月10日10:00 於區域法院第廿三庭進行裁決。🛑期間被告需還押看管🛑

(按:被告離開時與公眾席揮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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