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00221九龍灣 #審訊

江(25)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20年2月21日,在九龍灣常怡道Megabox外近燈柱編號E771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支黑色棍狀電筒,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今年2月21日為7.21元朗恐襲8個月,市民發起「毋忘7.21  八區和你lunch」活動,卻遭7.21唔見人的警方濫捕濫告。本案於今年8月20日首度提堂,在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閣下席前獲准保釋候訊。被告於10月12日否認控罪,原定排期於12月18日審訊,但審期擱置至今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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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事實(1)
1)於2020年2月21日約14:34時,警員19751即控方第一證人在九龍灣常怡道Megabox外近燈柱編號E7717以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拘捕被告,警誡下,被告回答:「我做舞台設計嘅,支黑色電筒我係舞台照明用嘅 」
2)一個黑色背囊 呈堂為證物p12
以下物品在該黑色背囊中被搜出
一支黑色棍狀電筒 長17吋 呈堂為證物p1
一支銀色伸縮棍 呈堂為證物p2
一面美國國旗 呈堂為證物p3
三個電池 呈堂為證物p4
一對黑手套 呈堂為證物p5
兩個面套 呈堂為證物p6
一件黑外套 呈堂為證物p7
一個黑色背囊套 呈堂為證物p8
兩個藍色口罩連膠袋 呈堂為證物p9
一件灰色長䄂衫 呈堂為證物p10
一頂黑色cap帽 呈堂為證物p11
3)證物鏈不受爭議
4)被告人冇刑事定罪紀錄

承認事實(2)
1)在2020年2月21日1945至50時,警員19228在牛頭角警署為證物拍攝左18張照片,現呈堂為證物p13 (1-18)
2))所有證物交由警方後受到妥善保管,冇受任何不當干預

承認事實(1)列為證物p14 承認事實(2)列為證物p15

控辯雙方已完成辯方第一證人的主問和盤問,辯方沒有其他證人。辯方案情完結
控辯雙方已作口頭結案陳詞
(審訊內容後補)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22日09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裁決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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