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1112荃灣 #審訊 [1/1]
#阻街 #攻擊性武器

~補回3月30日的審訊內容~

甄(48)

控罪:
(1)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239號外,無合理辯解或合法權限,與其他人以聚集方式,對上述公眾地方的道路造成阻礙
(2)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或合法權限,攜有攻擊性武器,即3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將傳召四名證人,包括拘捕警員、兩名證物警員及一名專家證人,辯方將不傳召任何證人。

案件進度總結(?)請按此

🌟此部分為承認事實及控方主問PW1,是為第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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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修訂的承認事實如下:
1.被告在本港沒有任何形式定罪紀錄
2.被告身分辨認不受爭議
3. 於2019年11月12日,被告是一名廚師
4. 於2019年11月12日,偵緝警員12575在荃灣警署為被告拍攝3張照片,呈堂為P7(1-3)
5. 於2019年11月13日,偵緝警員12575在荃灣警署為本案撿取的物品拍攝了11張照片,呈堂為P7(4-14)
6.PW4 #陳喬崔 就著涉案三支雷射筆在2021年2月1日撰寫的檢測報告呈堂為P8,譯本為8A
7.所有證物從撿取到呈堂均沒有受到干擾

🌟PW1 拘捕警員20188 王栢軒 作供🌟

🌟控方主問🌟
2015年加入警隊。2019年11月12日時隸屬新界南衝鋒隊第二小隊。案發當日1930時連同第二小隊的隊員合共約三十人在荃灣進行車輛巡邏。PW1當時身穿防暴裝,配有纖維棍、短盾及防暴頭盔。2055時收到指示,指出沙咀道有人群集結,要前往進行掃蕩。當時衝鋒隊第二小隊分成了四個小隊進行掃蕩。當時PW1在大河道近萬景峰下車,下車時尚未看到人群,去到沙咀道及川龍街交界時,看見約五十名黑衣人正在沙咀道往葵涌方向的行車線上集結。當時這些群眾霸佔了兩條行車線,車輛無法通過。群眾看到PW1等人後向其方向指罵,並指出群眾並沒用雷射筆射向警員。

PW1其後留意到一名站在群眾最前排,身穿黑色長袖風衣、綠色短褲及灰色鞋男子(被告),當時兩人距離三十米左右,現場光線充足。被告看到PW1後立刻轉身,沿沙咀道往葵涌方向逃走,PW1逐追截被告,期間被告多次回頭看向PW1。大約十秒後,被告失足,面向地跌下,PW1上前將其控制並將被告帶往行人路進行調查。期間現場群眾聚集並叫囂,為了安全起見,PW1於2103時把被告帶至警車上。

PW1在警車上對被告作出初步搜身,搜身期間在被告的右邊側褲袋找到一個黑色口罩、一支長約二十五厘米的雷射筆、兩支長約十五厘米的雷射筆及兩粒被藍色膠紙纏住的電池。2105時,PW1在警車上以「非法集結」和「藏有攻擊性武器」的罪名拘捕被告。2107時,PW1在警車上把被告和其物品交給偵緝警員5965看管和處理。2108時,PW1和偵緝警員5965坐警車押解被告前往荃灣警署。

-展示一個黑色口罩-
PW1指出這是當時在被告身上搜到的口罩,呈堂為P2。

-展示一支黑色雷射筆-
PW1指出這是在被告身上搜出長約二十厘米的雷射筆,呈堂為P3。

-展示兩支雷射筆-
PW1這是在被告身上搜出的兩支長約十厘米的雷射筆,有一支上有寫著Q3的黃色標籤,另一支有寫著Q4的黃色標籤,這兩支雷射筆分別呈堂為P4及P5。

-展示電池-
PW1指出這是在被告身上搜出的兩粒被膠帶纏住的電池,呈堂為P6。

PW1表示警車於2115時到達荃灣警署。

🌟主控表示已主問完畢,裁判官逐請主控就著沙咀道堵路的議題作出一些跟進,以供其進一步了解現場情況。

PW1在晚上2100時在沙咀道及川龍街交界看到五十名黑衣人聚集,其補充指當時在川龍街轉入沙咀道時,該五十名黑衣人身處自己的左手邊,而右手邊則有一些停下了的車輛。PW1續表示自己當時身處行人過路處,交通燈正值綠燈,但是馬路上的車輛也沒有直駛。PW1相信聚集人士堵路的行為令車輛無法通過。PW1表示第一眼看到被告時,被告正站在沙咀道兩條行車線的中間,當時沙咀道的車流量是靜止的,並表示現場車龍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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