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0813機場 #暴動 #判刑

D1: 邱(30) 🛑已還押逾2個月
D2: 葉(23) 🛑已還押逾20個月
D3: 高(24) 🛑已還押6天
D4: 麥(23) 🛑已還押6天

控罪:
(1) D2-4非法集結(針對D2 的控罪已存檔)
(2) D1-2 暴動罪
(3) D1-2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控罪已存檔)
案件控罪詳情請按此

早前 D1 及D2 承認暴動罪, D3 及 D4 被裁定暴動罪罪名成立。

⚪️ 判刑判詞

📌 簡單案情覆述
當日香港國際機場一號客運大樓有示威行動爭取訴求,並阻止他人離開香港。於當日2300 時,警方抵達離境大堂作支援,期間 D1 被影到拍打警車,而部份示威者走近警車,其中警車AM7998在出境大堂2號區外斑馬線被示威者阻擋。有示威者將大量行李手推車放置在AM7998的前方阻擋該車前進。除此之外,有示威者手持電筒及鐳射筆以鐳射光照射車輛上的司機及其他警務人員,亦有人用警棍擊打警察運輸車的車身。同一時間,有示威者用行李手推車撞向另一輛便裝警車RP 5974的後方,造成不同程度的損毀。兩部警方便裝車輛UT2365和RP5974的損毁情況可從相簿中得知。最後,一眾警車最終於約2310時開始陸續駛離暢航路的行車道。

PW7(即報稱受襲警員)在驅散示威者的時候不小心推跌一名女子,正當他想扶起女子時,被示威者誤以為是想襲擊女子。因此,他被約十名示威者襲擊,有人嘗試槍走他的警棍,有人打了PW7 的背部一下。PW7 最後拔出手槍作警告,示威者方退後。經檢查後,PW7 的右陰囊有損傷,而他的頸部亦有發紅。PW7 現時已經復工。

📌 第一被告(D1)求情
D1 現年32 歲,未婚,區議員助理,一向熱心服務公眾,現時淪為「階下囚」。辯方表示D1 未能最早承認控罪,但仍然希望有四分一刑期扣減。辯方亦提出本案不及 鄧浩然案 嚴重。案發當日他打算影響機場運作。他對PW7 進行追捕的原因是因為他以為PW7 正在施暴。辯方希望法庭考慮當日案發時間短暫,而他當日未有喬裝,可見他未有預謀。D1 於求情信中表示會利用獄中時間重拾學業。

📌 第二被告(D2)求情
D2 單親,現與母親同住,未有案底。D2 患有 ADHD,情緒會有波動。他亦希望能改過自新。他的母親及中學老師亦怪責未有認人真關心被告,但會支持被告出獄後重投社會。被告當時犯事為一時衝動,他亦有跟探望他的朋友表示自己十分後悔犯事。

📌 第三被告(D3)求情
D3 現年 25 歲,未有案底,於中五畢業後經已投身社會工作。之前是高級廚師,得知要審訊後便辭退了工作。他期間情緒轉差,擔心被判監後未有人照顧家中老人,因而需要接受心理輔導。
於眾多求情信中,他的父母指被告本性善良,而其社工亦表示向被告提供家庭支援過後,得知被告會反思自己所作的行為。
就量刑方面,辯方律師希望可以輕判以六個月作量刑起點以降低阻嚇力,辯方明白被告行為有暴力成分,但當中只涉輕微暴力,較為不嚴重,亦未有預謀。被告也不如部分激進示威者有帶有頭盔。辯方希望法庭不要考慮案件中的「暴動」,只需考慮警車車身的損毀。

📌 第四被告(D4)求情
D4 現年 24 歲,未有案底,與家人同住,案發後有兩位社工一路跟進他的個案。辯方律師希望法庭的判刑當中不要將機場內發生的暴動佔太大的比重。當日襲擊 PW7 的事件是突發的,而機場內及機場外的非法集結亦並非關連的。代表律師希望考慮以12 至15 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

📌 判刑考慮
(後補)

📌 D1 及 D2 的暴動罪:
法庭將兩人的量刑起點設為4年9個月。由於案件於機場發生,亦影響了機場運作,法庭需要將量刑起點提高3個月至5年。兩名被告於審訊前認罪,法庭因而扣減四份一刑期。兩人各自被判處45 個月監禁。

📌 D3 及 D4 的非法集結罪:
法庭將兩人的量刑起點設為12個月。由於案件於機場發生,亦影響了機場運作,法庭需要將量刑起點提高2個月至14個月。法庭因兩名被告未有刑事定罪紀錄,扣減一個月刑期。兩人各自被判處13 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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