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七庭
#麥機智上訴庭副庭長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陳(17) #1110屯門
🛑服刑中,已服刑9個多月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陳手足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屯門兆麟苑管有3個汽油彈(共557mL)、3個內含甲基環己烷的膠樽(共1.88 L)、2把扳手、1個載有白電油的容器、1包(409g)內含次氯酸鈣的白色粉狀顆、14塊白布、1個漏斗、4個打火機、1把剪刀。

陳手足於2020年6月12日在胡雅文法官席前認罪,6月29日被判監2年8個月,詳情如下: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6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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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理據 #伍頴珊大律師

上訴方同意改判勞教中心或教導所未必能反映罪行嚴重性,但原審法官以4年作量刑起點依然過重,即使攜帶1.88L燃料亦不表示被告會用來制作更多汽油彈,因為無其他容器。本案被告只是管有可用作縱火的物品而未有實質使用,對公眾安全構成的風險未有如縱火或企圖縱火般嚴重,因此應在量刑中反映。

上訴方邀請法庭參考以下案情類似的案例:DCCC278/2020 陳俊暉案。該案陳手足管有的物品可製作更多汽油彈、亦有實質使用汽油彈(燒警署)、聯同他人犯案、被捕時蒙面。在缺乏上述加刑因素的情況下,上訴方不解胡雅文法官為何該案就「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的量刑起點只是3年半而本案卻是4年。

👨🏼‍⚖️麥副庭長認為陳俊暉案是在他住所搜出汽油彈,而本案被告則更進一步,將帶汽油彈出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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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回應
上訴方提及DCCC278/2020案中的加刑因素,胡雅文法官該案判刑時已經在縱火罪中考慮,控罪的量刑獨立考慮,因此不會應用這些加刑因素在「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中。上訴方卻混淆兩項控罪的判刑理由,誤以為本案被告罪責未如該案被告重而不應判處4年監禁。

事實上,上訴人在被捕時手中有 (沒有證據證明可正常運作的) 對講機,攜帶3枚已完成的汽油彈在腰間可輕易地使用,亦有漏斗及1.88L易燃物品,身穿黑衣明顯為了匿藏行蹤。上訴人認罪的基礎,是承認會使用上述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相當可能是透過縱火達致目的,可見有縱火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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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機智上訴庭副庭長認為本案判刑沒有可爭辯之處,拒絕批出上訴許可,稍後會以書面形式頒佈理由。

CACC97/2020 判案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4793&currpa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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