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02荔景 #續審 [7/3]

D1 連(19)
D2 郭(22)
D3 李(19)

控罪:
(1) 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D1 - 3:公眾妨擾罪

詳情:
(1) D1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港鐵荔景站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藏有一支彈叉和一包共 37 粒的鋼珠。(不認罪
(2) D1 - 3 同被控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干擾港鐵荃灣線的列車服務,並對公眾造成妨擾。(各被告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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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3繼續作供。

帶D2搜屋後,回警署檢取了6件證物,但無即時交予證物室,9月4日1010才交予證物室。當時以透明袋裝住,有黃標籤,上面標有控罪、警員編號及簽署,代表由該警員檢取或見證。如見證檢取,上面亦會有檢取警員的簽署及編號,即有兩名警員的簽署及編號。

PW13確認由自己檢取P42相簿第7-12張相中的證物,相簿中其他證物並非自己檢取。第1-12張相是在搜屋後由自己拍攝,但忘記第1-6張相中證物從哪裡獲得。

🌟盤問
9月6日將車票交予警員14272作調查,但沒有一起去調查,亦不清楚他是否當天就去調查。辯方指出口供或記事冊均沒有記錄檢取P42相冊中第1-6張相的證物, 上面的標籤沒有檢取警員的簽署並不合理。
😒PW13改稱黃標籤只是填寫人員的簽名,不是由自己檢取亦可簽名。

辯方指出搜屋檢取的3樣證物都不屬於D2,PW13不同意。

辯方指早前回應過D3證物鏈無爭議,控辯雙方早前曾同意P3相簿第2及7張相的證物不處理,辯方現表示需爭議其連鎖性,相簿中其他證物則不爭議。

辯方指並非考記憶,問到相關問題時不介意PW13重溫記錄。
PW13曾處理總證物表,包括三位被告9月2日至3日於現場及家中檢取的證物1-61號及後來增加的62-85號證物,控方已預備該表,記有證物敍述、編號、由哪個警員檢取、處理人員的連鎖證據。

證物表顯示12-18為D3的證物,處理人員為PW13本人...
[棒球帽、黑色口罩、灰色遮、八達通、iphone、sim卡]
PW13口供及記事冊無提及處理過以上證物,亦忘記甚麼時候接收以上證物、由哪裡接收及交給誰。PW13估計是由4395交給自己。
警員22284表示9月2日5點接獲以上證物,PW13忘記是否交給了該警員。

PW13表示親自輸入證物房的文件69A,要輸入後才可以放入證物房,但不記得自己第一次輸入該文件的時間是否為文件上表示的2019年9月3日2116,指可能是print文件的時間。文件包括總證物表中1-61號證物,與控方的總證物表中1-61號數量及種類一樣,但不記得62以後的是否自己處理。

辯方指出PW13無法就以上證物於9月3日2116前的狀況提供資料,並不能指出是否4395把1-61證物交予自己,只能猜測,亦不能指出何時何地接收證物、交接前放於何處及由誰保管。

PW13指自己為把證物交到證物房前最後一個接觸證物的🐶,但沒有記錄有誰在此前接觸過證物,不記得是否除了自己及4395仍有其他人接觸過證物。

辯方出示PP54 D3的黑色口罩 ,黃標籤有PW13簽署,上面無寫日期時間。PW13不記得幾時簽署及封存或何時何處從哪個警員接收。
PP55 D3的遮上面沒有黃標籤。 PW13不肯定是否有處理過、不記得從誰接收、不能提供任何資訊。
PW13對PP54及PP55不能提供由檢獲到呈堂每階段的處理及安排。

🛑覆問
把證物交到證物房時,需輸入警員號碼及密碼+證物員號碼及密碼,雙方核證然後交入證物房。 該電腦記錄並非69A。
取走證物時亦有記錄誰在何時取走證物,但控方指需明日才可取回該記錄並解答辯方問題。辯方並不爭議進入證物房後的連鎖性。

PW13金句:我係唔記得,唔係唔知道

PW13暫時離庭...

控方指稍後傳召的22284才是負責處理D1-3證物的🐶

施官對荔枝角站證人是否已經作供完畢,而案發時有否有證據顯示三位被告與事件有關提出疑問。

控方指港鐵職員於荔枝角站通知警員列車受阻,之後警員在荔景截查被告。荔枝角站的證人無警員,並已作供完畢,荔景站才有警員證人,伸遮一刻片段拍不到,但舉遮前企在該位置的人為D2。無直接片段顯示D2伸出遮。
辯方指車內該位置有兩人手持遮,伸出遮的是另一人而非D2。
施官提出無證人看到D2上車,控方指之後會傳召的14272睇片及截圖,負責辨認D2。
控方指無影到D1於車廂做任何事,檢控基礎為衣著及身處位置,因較早時候他於太子站月台,與其他人逗留很久聚集說話,行來行去。
辯方指該片段無影到人群或三名被告,亦無影到人群進入任何車卡。
控方指有片段拍到D2D3上車,D1已在車上。

P8相簿RTHK片段截圖有太子站及荔枝角站情況。

庭上播放RTHK片段,顯示阻塞車門時該位置有一位白衫人士手持一把遮、D3手持一把遮、而另一人亦有一把遮,總共有3人有手持遮,但拍攝不到是誰伸出遮阻擋車門。

早休後,1200開庭時控方突然從警方座位附近找出寫着"15. one number of umbrella in grey color" 的黃標籤。控方指其應為上述PP55遮的標籤,PW13確認。

控方指相簿中11件D2相關證物均有PW13的警員編號及簽署,即使並非由PW13檢取。PW13確認。39號的遮亦沒有標籤,但找到另一個11號標籤...

PP55寫着2019年9月2日檢獲,但無簽署,PP54口罩由PW13輸入電腦,但無法確定是否由4395交給PW13...

施官問PW13 10月24日從證物室取出P35彈珠作測試時,有否取其他彈珠到場地,PW13稱沒有。
PW13作供完畢。

📌傳召PW14探員22284 (大埔警區刑事調查隊第11隊)
📌主問
2019年9月1日1900開始當值,
9月2日0630仍當值,到荔景站進行反罪案巡邏。
於3037警務室見證警員10913搜查D2,搜身完畢後協助帶回葵涌警署。
1700 從4395收到D3的證物,負責看管及記錄,為總證物表上12-18及41。
1830 從10913收到D2證物,即總證物表上1-11及40。
1952 從15643收到D1證物 總證物表上19-39、42-44。
2003-2014 將所有證物交予葵涌警署報案室人員看管,之後無再處理過。
由接獲證物後至未交予報案室前,每件物品有黃標籤、分好每位被告的證物。所有證物均在面前看管及入電腦,無受到任何人士干擾。

🌟盤問
PW14稱由檢取人員填寫黃標籤
,報案編號成立時間為2019年9月2日1158,所以輸入證物資料最早應為1158,此時間前電腦無法查看證物去向,但口供及記事冊會明確顯示。
P11 One number of adult single journey ticket 防干擾袋上有號碼A4296102,但該號碼並非車票號碼。

1-44號證物由PW14於2019年9月2日1700-2014處理,並親自看管,但他對1700前證物的處理並不知情。

PW14從4395接收12-18號證物起的幾個鐘,並無見過PW13 8396接觸證物。

PW14稱1700收到時,每件證物的黃標籤已存在並有人簽名,當時並非8396的簽名,因為8396於處理案件時並不在場。

‼️出示PP54及PP55予PW14時, PW14稱當時PP54及PP55黃標籤為4395填寫,而非庭上所見8396填寫的,PW14未見過庭上的此標籤‼️

PW14表示當時4395簽名身份為檢取證物人員,現時更換成8396 的原因並不清楚。

69A的report generation date為 2019年9月3日2116。PW14指該69A於1700由自己開始輸入,用了半小時至40分鐘,目的為將記錄輸入電腦後交予報案室的人作核對,因為當時證物房已關閉,因此於2014將證物交予報案室。

因「我問題, 一時無寫到」記事冊及口供均無記錄報案室誰接收證物,2014後證物的處理無辦法得知。

PW14作供完畢。

午休,14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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