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杜大衛法官 #判刑
👤蔡(21) #0825荃灣 #0825深水埗
🛑已還押9天🛑

控罪1:#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於荃灣楊屋道參與暴動。

求情內容及案情: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4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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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求情:

辯方希望法庭在判刑時考慮到被告的年紀較輕,犯案時年僅19歲,考慮109A條對本案的適用性。

此外被告沒有使用雷射筆令警員受傷,只曾向警車擋風玻璃照射。

辯方希望法庭在判刑前為被告索取一系列的報告,例如勞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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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量刑考慮:

法庭指香港在2019年6月至10月時經歷了不少暴力的公眾事件,當中多次令公眾秩序被擾亂,而且暴力程度亦慢慢升級,例如堵路,用雷射筆、磚和汽油彈等武器襲擊警察,本案正是一個例子。

法庭同意被告人不是暴動的領導者,亦因愚笨而受他人影響而犯案。

法庭指當天遊行雖然有不反對通知書,但到遊行末段時有人離開原有範圍並作出縱火的行為,使他們失去受憲法保護的權利。

法庭不接納被告是因衝動而犯案和他當時希望逃離案發現場的想法,因他帶有安全帽,口罩和眼罩等裝備,而且他即使離開荃灣後仍到深水埗參與非法集結。法庭因此認為他是希望仿效示威人士挑釁警方。

法庭指雷射筆對人眼發射會對眼睛有害,嚴重可致失明。

法庭指案發暴動現場中有堵路的情況,警方在對示威者作警告後向他們發射催淚煙,而示威者則向警方照射雷射光及向他們投擲磚塊及汽油彈。

法庭認為示威者投擲汽油彈的行為會對警員、市民和示威者造成極大的潛在危險,幸運地沒有人因此受傷。

法庭指被告雖沒有參與投擲汽油彈的行為,但他參與暴動時即是與示威者產生連繫,直接鼓勵示威者使用暴力攻擊警察。

法庭在考慮量刑時已參考CAAR4/2016、CACC164/2018、CAAR3/2020、FACC3/2018、CAAR1/2020、CACC113/2018等案。

法庭強調在考慮本案判刑時會與其他案件分開考慮,因每宗暴動案件的背景和案情均不相同。法庭亦強調在考慮判刑時已應用恰當的原則,亦考慮到當時的情況和被告的年齡。

109A條的適用性:

因本案案情嚴重,法庭認為109A條在本案不適用,只會考慮監禁的刑期長短,所以拒絕為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本案判刑:

法庭認為監禁6年是合適的量刑起點,被告認罪獲得1/3刑期扣減至監禁4年,在沒有其他減刑因素後,這就是他的刑罰。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4649&QS=%28%7BDufton%7D+%25coram%29&TP=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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