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02荔景 #續審 [8/3]

D1 連(19)
D2 郭(22)
D3 李(19)

控罪:
(1) 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D1 - 3:公眾妨擾罪

詳情:
(1) D1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港鐵荔景站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藏有一支彈叉和一包共 37 粒的鋼珠。(不認罪
(2) D1 - 3 同被控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干擾港鐵荃灣線的列車服務,並對公眾造成妨擾。(各被告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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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報告有關D3證物鏈問題,辯方已草擬新的承認事實,控方已確認冇問題。
有關的兩件證物於報案室由9月2日擺到9月23日才交到證物房,期間不知由哪位值日官看管,需翻查22日間的更紙。控方需聯絡警方提供有關資料,證物鏈問題容後處理。
控方亦已準備rthk及now新聞片段相關的截圖呈上,分成兩本相簿,一本為荔景及荔枝角站,一本為太子站。

再傳召PW17警員14272。
🛑關於昨日的認人申請基礎:
1. 2019年9月2日1912-2045帶D2搜屋時有留意外型、身材、衣著 、樣貌,期間D2無戴口罩。
2. 同日2052對D1作調查,解釋該階段除律師外不可以同外面的人聯絡,問他是否需要請律師、 是否同意搜屋、讓D1致電律師諮詢有關搜屋意見。當時有留意樣貌、身材、衣著、特徵,期間D1無戴口罩
3. 2125向D3解釋該階段除律師外不可以同外面的人聯絡,問是否需要請律師、是否同意搜屋、讓D3致電律師、諮詢有關搜屋意見。有留意樣貌、身材、衣著、 特徵,期間D3無戴口罩。
4. 2128帶D1搜屋 2300回到葵涌警署
5. 2305-2330為D1影相、打指模
6. 9月3日1315帶D3搜屋,1407完成搜屋離開,1440回到葵涌警署。

7. 9月4日1230-1240到荔枝角站一號月台影相
8. 10月3日1400-1730檢視傳媒在港鐵站攝錄的片段,共觀看22個電腦檔案進行分析,其中4個認為與本案被告人有關。22個檔案中每個檔案大概一小時,均為傳媒於9月2日即場拍攝片段。主要針對荔景及荔枝角站快速觀看22個檔案。
9. 4個有關檔案為rthk及now片段,PW17用一個小時至一個半觀看該4個片段中荔景、荔枝角及太子站的部分,於荔景及荔枝角站的部分搜尋三位被告的行蹤時,最後發現太子站亦有相關三人行蹤,期間有暫停片段及看清楚,並對片段作出截圖。觀看時對9月2日三人被捕時樣貌、衣著 、裝備記得清楚。

施官問PW17該4段片段是否全部
與本案有關。PW17稱與本案被告有關的部分大概用50分鐘至1小時反覆觀看,有關部分大概20分鐘至半小時。

‼️各辯方反對並陳述反對理由, 證人暫時離庭。
1. 如證人不認識被告,只用相當時間反覆檢視和分析片段,一個小時只夠每格影像看一至兩次, PW17原本不熟悉被告,不能獲得特別知識。
2. 特別知識需是陪審團所沒有的,法庭用同樣時間觀看片段亦可做到相同事情。
3. 以18個月前的記憶認人並不可靠,18個月來接觸過很多疑犯 被告,可能混淆不同人士
4. 未能具體提出PW17認出被告人任何特徵
5. 搜屋時PW17為負責駕駛的警員,被告坐在後排,由16666及8396看守。當時需留意路面情況,不能留意被告的特徵。而且搜屋只有大約一小時,報告亦無顯示PW17搜屋時有跟上樓,可能在車內。
6. 9月2日2128已處理另一名被告,最多只有3分鐘接觸D3。

施官最終批准PW17認人,但需指出憑藉甚麼具體特徵認出各人。

🟢庭上播放now新聞第二段片段13:05-16:23 有關荔景站,D1重申荔景身份無爭議。
PW17認出各被告:
D3 白色衫、黑色帽、身材高挑
D2 藍色口罩、黑色外套、黑色長褲、黑色袋、身材肥、戴眼鏡、黑短曲髮
D1 黑色短袖衫、黑色短褲、身材矮小
(施官不耐煩地表示:不如跳過去啦,呢度都冇爭議)

🟢播放rthk第一段片段 有關太子站
PW17認出:
D2 黑色外套、黑色長褲、黑色背囊、身材肥、手持雨傘、黑短曲髮、藍色口罩
D1 身材矮小、黑色口罩、黑色短袖衫、黑色背囊、拿着手機、白色鞋
D3 黑色帽、深色口罩、白色衫、灰色短褲、白色鞋、身材高挑、手持雨傘
D1-3與一位卷髮藍衫女子及一位橙衫男子有交流

🟢播放荔枝角部分由59:30開始
PW17認出:
D1 身材矮小、黑色衫褲、黑色背囊上有紫色絲帶、白色鞋、身處於車廂內
D3 白色衫、黑色cap帽、身材高挑、於車廂內一直靠在車門邊、 左手持雨傘
D2 黑色衣著、身材肥、於車廂內、右手持雨傘
同時認出藍衫女子及橙衫男子。

PW17指D3阻礙車門,且D2站的位置與伸遮阻擋車門連貫,但畫面均未有拍到。

🟢播放now新聞第一段片段59:11開始荔枝角部分
PW17認出:
D3 Cap帽、白衫、短褲、高挑身材
D2 黑色外套、黑色褲、身材肥

片段播放及認人完成。

PW17辨認基礎:
-各被告年齡19-22歲
-D1 黑色短袖衫、黑色短褲、白色鞋、黑色手袖、黑色背囊有紫色絲帶、身材矮小
-D2 黑色外套、黑色長褲、黑色鞋、黑色背囊、藍色口罩、身材肥、戴眼鏡、黑短曲髮、黑色遮
-D3 黑色cap帽、深灰色口罩、白色短袖衫、灰色長褲、白色鞋、灰色遮、身材高挑

🌟盤問
PW17處理此案後,亦有新接兩宗案件。從2019年到現在大概10-12宗案件,已拘捕的大概有5-8名疑犯,牽涉的嫌疑人物有10-15名,中間有觀看錄影片段,大概觀看十幾小時。

辯方指出PW17對第一被告外貌衣著記憶不準確,因有很多調查中的嫌疑人,混淆了外貌衣着記憶。

調查報告內畫過兩幅圖,為2019年9月2日2128搜屋時去程及回程警車內各人位置,已調亂了D1及D2。
2019年9月2日1912第一次見到D2,PW17為搜屋時負責駕駛警車的司機,車程來回分別20-30分鐘,亦並非作出警誡的警員。

辯方指當天掛3號風球,各人攜帶雨傘屬合理。

如何確認曲髮藍衫人士為女士而非男士?辯方指其外型並無特徵可分辨性別。PW17指其樣貌及身型判斷其為女性,但無法指出有甚麼具體特徵。辯方指PW17因控方指該人士為女性才作出此判斷,PW17不同意。

辯方指PW17憑9月2日對D2的認知,不可能在一個月後觀看片段時認出D2。片段中肥身材的人士可能是與D2相似的人士而非D2,PW17的判斷有機會錯誤,PW17不同意。
PW17於9月2日從無親眼見過D2着黑色長袖衫、戴藍色口罩、帶黑色背囊的配搭。

辯方指2019年9月2日2125 PW17於葵涌警署羈留室第一次見D3是向其解釋該階段除律師外不可以同外面的人聯絡,可諮詢法律意見時。PW17告知上述事項後便離去。2128已帶D1乘警車搜屋,期間與D3只有1-3分鐘接觸時間。PW17同意,但不記得是否在羈留室。PW17指對話時面對面,相隔一米左右,當時D3無戴帽及口罩。

2019年9月3日1315離開葵涌警署,1353到達D3住處搜屋,1405搜屋完畢離開住處,1440回到葵涌警署。搜屋時間為13分鐘,PW17為來回程的司機,兩名警員左右看守D3。PW17駕駛時除倒後鏡外,無望後面,因需注意交通情況。警車到達D3住處後並非泊在停車場或錶位,PW17指不記得。辯方指出PW17留在車內看守警車,並無上去搜屋。PW17指自己有上去搜屋,但調查報告中只有記錄警長52861帶16666及8396上去搜屋,並無記錄PW17有上去搜屋。

辯方指PW17未曾直接觀察D3。
辯方覆述PW17指D3有8個特徵,但片段中人着灰色短褲而非灰色長褲。PW17更改其說法為D3着灰色短褲。PW17同意該人士手持灰色遮,而白色衫、黑色帽、白色鞋及灰色口罩都無任何標誌。辯方指以上服飾並非獨特特徵。於太子站及荔枝角站,片中人士最大特徵為身材高挑。當日為繁忙時間,人流很多,現場不只一人身材高,亦不只一人19-22歲,PW17無留意是否只有一人身材高,但同意不只一人19-22歲。

辯方指用影像辨識在荔枝角及太子的人是D3是錯誤的,見過D3後隔了一個月才觀看片段,可能出錯,PW17不同意。
PW17作供完畢。

📌傳召PW16 偵緝警員4395,負責D3警務室內搜身及證物處理
📌主問
當值時間由2019年9月1日1900至另行通知。於9月2日0630荔景港鐵站進行罪案巡邏,0950於3037警務室從警員20249接手調查D3進行警誡及搜查。

🟢庭上播放P1 05:46開始 D3等待搜查的片段,PW16確認片中為D3

於荔景警務室搜查目的為檢查有否武器,結果並無搜出任何物品。
1305-1330於葵涌警署檢取:
黑色鴨嘴帽、黑色口罩、個人八達通、手提電話、電話卡、PP55灰色直遮,經PW16確認後成為正式證物P55。
PW16將所有證物包括口罩及雨傘於1700交給22284處理

主問完畢。

1318午休,14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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