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1225旺角 #裁決

宋 (16)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2019年12月25日,在旺角彌敦道678 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 個能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審訊詳情: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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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PW1證供評估:
辯方有幾個質疑。
一,PW1認為被告神態驚慌,眼神有迴避,但辯方認為PW1憑1-2眼的觀察,是很主觀,有可能被告不是迴避眼神,而是在看其他事。
可是PW1有31年做狗經驗,覺得被告神態可疑而截查,是他的職責。
重點不是PW1截查的原因,而是被告是否管有武器,是否有意圖 進行非法行為。

二,辯方指當時旺角平靜,沒暴力事情和鐳射筆被使用,被告沒逃跑。
雖然沒證據顯示被告有逃走,但錄影片段亦顯示了客觀環境,當時現場混亂,警方有舉黑旗,被告被截查時雖然漸漸穩定,但附近仍有大量防暴狗。當時環境不是平靜,而是在街上混亂後,有大量狗控制才平靜。被告被截查位置,距離舉黑旗位置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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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PW2證供評估:
辯方指PW2專家證人測試前,沒檢查存電量,而是充滿電才測試。雖然PW2充滿電後才分類,但PW2是高學歷的專家,曾在不同法院作證,控辯雙方沒爭議他的專家身份,因此他是有專業資格的專家證人。因此辯方的質疑不成立。
觀察到2位控方證人作供時的神態和證供,他們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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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被告的意圖及目的:
控方從多項因素推論被告的意圖及目的 。
被告承認鐳射筆屬於他,另一枝因為沒電所以沒開,雖然沒用作攻擊別人,但該鐳射筆屬3B級別,可以傷害別人。
雖然可能被告不清楚鐳射筆級別及輸出攻率,但包裝印有danger字眼,必定知道有危險。
辯方指一枝有電一枝沒電,若被告有意圖傷人,不會帶沒電的鐳射筆。
法庭不同意,因為可能是中途沒電,而不是一開始就沒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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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鐳射筆是否攻擊性武器:
根據片段,當時警方多次舉黑旗紅旗。
根據在被告身上搜出的物品:彈匣裝白色膠珠,3M豬咀,未開封氣罐,未開封黑手套,雜色面巾,防霧水,黑色望遠鏡,可見被告預期會有衝突 ,可利用這些物品應付,當時沒肺炎,用面巾是用作遮蓋面部。
雖然當時環境沒有激光,被告的鐳射筆存放位置,是隨手可得,亦是顯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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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合法辯解:
被告不作供,沒法反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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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物p1-4,6-9,11充公
專家報告正本交狗,副本存檔
證物p5電話,12-15衣服交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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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求情:
現年17歲無案底,在學,家人關係差,有與一個家人同住。

辯方:唔知法官大人打算為被告索取咩報告呢?😃
葉官:勞教更生教導所
辯方:唔知可唔可以讓被告等候報告期間保釋呢😃
葉官:(直播員忘記葉官反應了)
辯方:求情留待下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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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至2021年4月15日0930九龍城法院第七庭判刑,索取勞教,更生,教導所報告
🔴🔴🔴🔴還押🔴🔴🔴🔴

(手足精神好差,由保安帶着緩慢地低頭步入被告欄,臨入前回頭🥺
(直播員為早前沒有fc資訊而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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