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02荔景 #續審 [8/3]

D1 連(19)
D2 郭(22)
D3 李(19)

控罪:
(1) 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D1 - 3:公眾妨擾罪

詳情:
(1) D1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港鐵荔景站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藏有一支彈叉和一包共 37 粒的鋼珠。(不認罪
(2) D1 - 3 同被控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干擾港鐵荃灣線的列車服務,並對公眾造成妨擾。(各被告不認罪)

📌控方繼續主問PW16
🟢P1第一段片,3037警務室搜身片段06:02
D3右邊櫈面放一頂着黑色鴨嘴帽, 櫈邊掛着一把直遮。PW16問「邊啲係你隨身物品,係咩嚟嘅」D3指稱「遮、口罩、帽」 07:47搜銀包 確認身份證

PW16確認P54口罩P55遮為片中的口罩及遮。

🌟盤問
0950-1102於荔景3037警務室等警車帶被告回警署,從20249得知D3曾到過荔枝角站並發生一些事情,根據指引,判斷D3作出違法行為,於是警誡被告違反法庭禁制令HCA1551/2019,然後於1分鐘內作出搜查,於警誡前無作出進一步調查。

PW16覆述警誡時的說話:我而家警誡你,我而家有理由相信你違反法庭禁制令HCA1551/2019 我而家拉你呢個罪名,唔係事必要你講嘅,你講嘅說話有機會作為呈堂證供,PW16指被告無回應。

辯方指如PW16聽錯或20249給予錯誤資料,有可能作出錯誤警誡。辯方指PW16沒有在搜查前講D3干犯任何罪行或警誡D3,而是在搜查後上警車時再警誡,PW16不同意。
辯方播放搜身片段,05:40開始,可見完成D2搜身後,鏡頭轉向D3開始搜查,到07:12完成D3搜查,整段過程均沒有反映有進行警誡。

記事冊中只寫0955處理拘捕D3違反禁制令,沒有提及作出警誡後搜查。PW16指在警誡時未必有錄音,1分鐘內進行搜身只是估算,片段未必有拍攝到,且辯方讀出的記事冊記錄有誤。PW16指當值時間由9月1日1900到9月2日2336已超過24小時,因此記事冊比較簡短,可參考其他記錄。

片段中D3的隨身物品中有遮。 PW16見到D3時,D3已坐在櫈上 ,該把灰色遮已掛在旁邊的櫈背,PW16並無見到20249帶D3進房的過程。PW16無問遮、口罩及帽是否屬於D3,亦無問遮從哪裡得來或是否從荔枝角站帶來。辯方指該把遮是D3進入3037室前從一名警員獲得,事實上D3原本帶的遮是另一把,在無警誡之下D3不知道所說的話會作為供詞 因此回答隨身物品包括該把遮。 PW16不同意。

辯方指PW16因D3戴口罩而認為其與案有關並作出拘捕。辯方播放搜身片段,07:57有人說「你無口罩就無事啦」PW16稱聽不清楚。辯方指此說法誤導D3因戴口罩被查,因此無理解到隨身物品與拘捕原因有關。PW16同意搜查中無搜出進一步可疑物品。

施官問控方,D3說的「遮、口罩、帽」是否警誡之下的陳述? 控方同意,並需依賴此供詞,因辯方的說法為沒有警誡下的回答 需作特別事項處理。施官表示控方如有需要應在一開始討論審期時提出,不應在此階段提出,拒絕接納。

📌覆問
記事冊的記錄相當簡單,詳見2019年9月2日1715作出的證人口供,當中有記錄當日作出的詳細事情。
PW16見到D3時,D3並無戴口罩,控方指出0955拘捕D3是承認事實。

PW16作供完畢。

‼️有關證物鏈問題,辯方表示與控方討論後,可以同意報案室到證物室9月2日至23日的證物鏈 不需傳召相關警員作供。

呈上P63第二份承認事實:
以65C同意D3相關證物:帽、八達通、iphone、電話卡、白色上衣、灰黑色短褲、白色波鞋、不爭議連鎖性。

P54及P55口罩及遮9月2日由22284交予報案室34010看管,
9月23日由49745送到警署證物房文員85348。由文員85348交給DPC12569送到法庭。D3不爭議相關證物由9月2日至送抵法庭的連鎖性。

‼️D1控罪一表面證供成立‼️
‼️D1-3控罪二表面證供成立‼️

D1-D3不作供,不傳召辯方證人
控辯雙方案情完畢。

陳詞方面,D2希望書面陳詞,法庭如有問題亦可口頭補充。
如有書面陳詞,需4月16日或之前提交,施官提醒陳詞不要太長。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19日早上9時30分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結案陳詞,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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