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11旺角
#審訊[1/1]PART1

D1:彭(17)
D2:郭(19)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彌敦道687號外,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伸縮棍及一技雷射筆

1025 開庭

📌 語言問題
控方於開庭查問審訊語言,D1 表示他會說英文。
裁判官表示:「喺2020年12月21日,兩名被告嘅律師代表於兩次審前覆核後為遷就大律師日程定於今日開審,(呢句好大聲咁講)當時係講咗話係中文審訊。喺今年4月1日,法院就收到被告以自己名義寫俾法庭嘅一封信,表示會改律師代表。而審訊一係就係做英文審訊,一係就用中文做審訊但係提供英文傳譯。我搵咗好耐先至搵到,因為法庭傳譯好多都full咗,所以而家會繼續用中文作為語言,稍後先至再轉。」

D1 無代表律師,他表示自己已經準備好審訊,他明白審訊內容,並明白自己正進行自行訴訟。

📌 答辯
🙅‍♂️D1 不認罪🙅‍♂️
‼️D2 認罪 ‼️

🧷 D2 案情
於案發當日清晨時分,PW1 PC24931 及 PW2 PC25161 於旺角區一帶巡邏,期間發現路障。於 0650 時,D2 及與三名人士於彌敦道一帶向亞皆老街前進,期間兩名警員截查他們,他們見狀嘗試逃避警員。警員懷疑路障與他們有相關,因而截查他們。警員於D2 的黑色背包裏找到以下物品:黑色眼鏡,黑色面罩,黑色頭盔,黑色手䄂護肩,黑色手套,橙色T-Shirt,一枝四級雷射筆,一枝長度可達52厘米的伸縮警棍。PW2 當場被捕,未有警誡供詞。
其後 PW3 專家 #陳喬崔 進行雷射測試,證實雷射筆可以有「火災風險」(直播員按:我有無聽錯啊😮 雷射筆導致火災喎😮 咁勁),而該雷射筆能對60米範圍以內的人的眼睛造成傷害。
PW4 梁博士則表示D2 管有的伸縮警棍能利用重力及離心力向下或上或左右揮動,從而加長其長度。

被告同意案情。
‼️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 D2 求情

🧷 被告背景
被告現年20歲,與父母及弟弟(即家人)同住,
現正修讀高級基礎文憑。他的父母各有工作,而弟弟正準備考 DSE。他的家人及師長給予他很高的評價。

🧷 求情信
辯方呈上六封求情信。
第一封來自被告自己。他曾經還柙,有深刻反省並明白要珍惜與家人相處的機會。他表示不會再做違法的事。
第二封來自被告雙親。他們表示被告自小十分聰明,性格活潑開朗,並且十分愛做運動。當日被告行為受朋輩影響,他於還柙期間有深切的反省,希望能輕判。
第三封來自被告弟弟,他表示 D2 是一個明白事理的人,只是有時會比較衝動,希望法庭能給予一次機會。
第四封來自被告的中學老師及社工,表示D2 是一名具責任心的人,願意承擔自己後果,因而人緣也很好。
第五封來自被告的僱主,他以前從事食品包裝的工作,僱主表示他工作十分認真。他相信D2 本性善良,當日只是一時犯錯。
第六封來自善導會法庭社工。他表示得知被告曾打算做消防員,現在已經知道這是近乎無可能的事,現在轉讀商科尋出路。他的家人十分支持他,每次提堂也會到場支持。

🧷 D2 律師求情
被告當時受網絡影響,本身並未有計劃,而跟他同行的也只是不認識的。被告當時未有使用武力,亦未有實質使用該等物品。
辯方引用 CAAR7/2020 (HKSAR V. SHY)表示該案判刑原刑可應用於21 歲或以下的年青人,判刑亦需平衡各方面因素。本案中的伸縮警棍與SHY 案中的汽油彈的相比之下嚴重情節明顯有別。辯方律師同時表示本案被告(D2)的情況與 SHY 案中的被告(SHY)相似[見延伸閱讀]。兩者都是聽從父母的,而被告更曾還柙而損失自由。在此辯方希望法庭給予機會改過自新以達到更生目的,先索取社服令報告,再作判刑。

📌 D2 判刑
裁判官表示此類一般案件需要判以拘禁性懲罰,但本案性質較特別,考慮到 D2 曾經還柙兩個半月,裁判官需要時間思考判刑,因而會索取背景報告及社服令報告。D2判刑押後至2021年4月21日1430,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延伸閱讀(一): CAAR7/2020 段二至段三]
「《少年犯條例》要求法庭在考慮過並認為沒有其他適當的處理方式,才可以判處少年人監禁,是因為根據一貫的法律原則,在可行的範圍內,法庭會以年輕犯的福祉為主要考慮,盡量給予年輕犯,尤其是少年人,更生的機會......法庭在判刑時需要考慮所有適用的判刑因素,並給予適當的比重,然後作出相稱的判刑...... 即使是嚴重罪行,法庭在判刑時亦需考慮犯案之少年人的情況、背景、福祉和更生的需要。法庭必須小心慎重衡量所有相關的判刑因素和比重,然後作出合適的判刑...... 上述的法律原則同樣適用於21歲以下的年輕犯人......下級法院必須遵從上述的判刑原則。」

[延伸閱讀(二): CAAR7/2020 段五十三]
「本庭在2020年9月23日的聆訊中下令為答辯人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根據有關報告,答辯人學業成績理想,大致上聽從父母及師長教導,但思想並不成熟,亦對行為上的後果欠缺周詳思量。感化主任經考慮答辯人的良好背景、表達的悔意,家庭和學校的支持及答辯人的意願後,向本庭建議社會服務令是適合答辯人的。」

PART 2[開審前案件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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