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11旺角
#審訊[1/1]PART 2

D1: 彭(17)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彌敦道687號外,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開審前案件討論

🧷 傳召證人方面
D1 會爭議證物鏈,而證物鏈及案情本身涉及的政府人員(即警員及公務員)合共有十名,被告會爭議其中的四名,而其餘的六名的證供,被告則同意以 65B (書面作供)呈堂,即本次審訊會傳召四名證人到法庭口頭作供,他們是PC24931(PW1),PC13345(新PW2), #陳喬崔 督察(PW11),ACO88593 及 ACO7608。
D1 會挑戰PW3 專家的身份,他更表示若控方決定將專家報告的中文譯本提堂,他會挑戰當中的翻譯。控方則表示不會將相關譯本呈堂。
辯方不會傳召任何證人,D1 會自辯。

🧷 程序事宜
裁判官詢問被告能否閱讀中文版本(未有英文譯本)的口供紙,被告表示能夠閱讀。裁判官解釋除了專家報告以外,所有口供均是中文作供,不過會提供傳譯予被告。
本審訊會繼續以中文進行,直至被告自辯時,法庭會考慮轉作英文審訊,以節省翻譯之間的法庭時間。
被告案發時並沒有招認,並再次確認自己並沒有代表律師。

1120 休庭
1145 繼續處理案件

📍案件開審
📌 解釋法律過程
由於D1(以下改稱被告)自行訴訟,裁判官會向被告解釋審訊程序。

📌 證物列表
P1 背囊
P2 鴨舌帽
P3 護目鏡
P4 黑面巾
P5 三個口罩
P6 一個口罩
P7 粉/綠色濾嘴
P8 一套黑色手䄂
P9 一對藍色手套
P10 黑色雷射筆及一粒電池
P11 兩把黑色萬用刀
** P1-P11 同時稱作 PP1-PP11
庭上有讀出P12-P24,唯暫未與被告案件有關。

📌 承認事實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警員身份不受爭議

📌 六份書面證供
控辯雙方以《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B 絛將六份書面作供呈堂。
(直播員按:有啲位唔係幾聽到,可能會漏咗部分重點,請見諒🙇‍♂️

🧷 第一份書面證供
作供警員:高級警員53650 盧家榮(音)
他於1993 年5月24日加入警隊,現註守於旺角警署證物小隊。於2019年11月19日1500至2345 時,他於證物室當值。於同日1945 時,有警員將旺角警署案件編號MKRN1609097 的案件證物P1至 P23 交予證人核對及檢收。證人其後將以上物品放於寫字樓內,給予何先生處理。(未有說明何先生是誰)
裁判官將此份書面證供列作新 P12。
# 附件列出 P1 至 P23 的詳情#

🧷 第二份書面證供
作供警員:女警374周麗琼(音)
她於 1998 年 8 月24日加入警隊,並於旺角警署證供小隊工作。2020年某日 0830-1715 時,她於證物室當值。當日1242時,警員16395 向她表示要索取P1-11,並表示會即日退還。她檢查CMIS(即警方相關系統)過後,便給了相關物件給他。(之後嗰啲直播員抄唔到...)
(當時保存在證物室
ACO88593 其後來拿取證物,交給她點算後,再交回給他於系統裏作修改)

裁判官將此份書面證供列作 P13。
控方保留存召此名PW 的權利。

🧷 第三份書面證供
作供警員: 警員16395 曾喻風(音)
他擁有中六教育程度,並於2013年7月22日加入警隊。於2019年11月13日,他當值於重案組第二小隊,時間由0830 時開始,他當日調查案件MKRN1609097。
於1242 時,他到達證物室即O69A,檢取被告案件中的物品1-11,並到旺角警署MK001 室內跟被告及被告律師代表進行錄影會面。於1410 時,他向被告發出一份通知書,要求被告接受警方調查,並向他解譯權利。於1421至1435時,被告進行錄影接見,由梁家善(音)錄製 CD。1437 時,CD 燒錄完畢,並將CD放進一個藍色的袋中。證人其後協助被告進行拍照程序及打指紋,並等候被告處理保釋事宜。

裁判官將此份書面證供列作 P14。

🧷 第四份書面證供
作供警員:警員10610 陳卓培(音)
他於1983 年8月8日加入警隊,駐守於旺角警署證物小隊。他於某日的0700至2145 時當值。於
1110 時 13345 到證物室交付MKRN1605097 的相關證物。當時文職人員 ACO88593(PW3)則進行點算,再交給他作記錄。於2019年11月13日某段時間,警員7608將證物1-11 放回證物室。於1757時,警員11361 將案件相關的黑色雷射筆及藍色雷射筆放回證物室儲存。

裁判官將此份書面證供列作 P15。

🧷 裁判官疑問
「證人口供中的『證物1至11』是否控方所指的P1至P11?」
控方表示認同。被告表示當中有物件不是由我身上檢取的,因而不同意。裁判官向被告解釋,表示「而家呢啲書面證供就似係講緊一手交一手嘅情況,講緊一個人傳俾另一個人,至於係咪由你身上檢取,就暫時未知。咁你認唔認同呢兩個「11樣嘢」係指緊同一樣嘢?」
被告仍表示不同意,裁判官則要求控方安排相關控方證人到庭說明「嗰十一樣係邊十一樣嘢」。

🧷 第五份書面證供
作供警員:高級警員2031 阮皓弘(音)
他現年44 歲,駐守於旺角警署證物小隊。他於2020年3月6 日0700至1545時當值。於當日約1100 時,警員11361向他出示案件主管要求要求索取旺角警署案件MKRN1605097 的證物,即相關雷射筆。他確認過後,便將相關證物交給警員 11361。
裁判官將此份書面證供列作 P16。

🧷 第六份書面證供
作供警員:警員11361 亦子豪(音)
他於2009年11月16日加入警隊,現駐守於旺角警署重案組第二小隊。他於2020年3月6 日約1000時從旺角拿取本案P10,P22及 P35(後兩者皆為雷射筆,與本案案情未有關連)。於1122時證人到達警總,並將雷射筆交給 #陳喬崔 督察。證人其後於香港警總取回相關證物,再交回旺角警署。
裁判官將此份書面證供列作 P17。

📌 PW1 PC24931 黃家明(音)作供

🧷 控方主問
PW1 2017年加入警隊。於2019年11月11 日,PW1 被派當值旺角警署軍裝巡邏小隊第二隊,當日PW1 於11月10日 2100 時開始在第三梯隊當值。他當日的主要工作是穿着軍裝,並以高姿態警車巡邏。「高姿態」的意思是駕駛警車並閃着燈於附近巡邏。其後PW1 完成任務後,他有回到旺角作standby ,並於2019年11月11 日約0600時,與其他警員奉命到彌敦道及其他主要幹道作警車巡邏。他乘坐着警車,而警車內包括PW1 共有6人。於0630時,PW1 與其他警察到上海街一帶清理障礙物,他從通訊器具得知有人聚集。

/ PW1 當時於旺角一帶看不到有人群聚集。11月10日晚上,他在旺角道與上海街交界有清理障礙物的時候,有些類似發泡膠的東西被放於街道之中。/

🧷 小插曲
此時被告提出問題:「Hearsay(傳聞證供)」
裁判官則問控方:「證人講呢啲嘢有咩用?」
控方答:「係唔需要㗎,而家證人唔係解釋緊點解清理,而控方都唔會依賴內容(作檢控)」
裁判官表示明白,並大喝:「咁就唔係 Hearsay 啦!(證人)繼續講啦!」
(直播員按:香官嗰下好惡,要飲多啲涼荼降火)

🧷 繼續控方盤問
其後於0650 時,警車駛至亞皆老街南行線,PW1 見到北行線有三男一女,而該四人看見警車之後,便耷低頭向深水埗方向離去。由於四人身上有背包,便覺得四人有可疑。於是警車調頭去北行線,並截停三男一女。

/ 經過控方再次詢問,PW1 指出他當時警車上光線充足,當時彌敦道人流稀疏,而當日天氣晴朗,因而能清晰看見四人,而眼光更無離開過他們,PW1 表示他第一次看見他們的第一眼兩者距離約15至20米左右,當時他看見四人的角度就如在對面馬路般張望。其後警車於南行線閃燈,並在亞皆老街轉去北行線,期間PW1 表示他的視線保持於三男一女身上。/

截查三男一女後,PW1 負責調查其中一名男子(下稱被告)。當日該名男子身穿白色短袖黑色長褲黑波鞋及背着一個黑背囊。PW1 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被告同意。被告要求搜查被告的背囊,被告亦同意。
PW1 於被告面前於他的背囊(PP1)內找到以下物品:黑色鴨舌帽(PP2),護目鏡(PP3),黑色頭套(PP4),三個黑色口罩(PP5),一個灰色VM口罩(PP6),粉紅色/綠色濾嘴(PP7),一對黑色護臂(PP8),深藍色外套(PP9),黑色雷射筆(PP10)(PW1 不肯定有沒有當場開啟這枝雷射筆作檢查),兩把萬用刀(PP11)。

PW1 截查被告期間未有人使用雷射激光裝置。PW1 截查期間問被告「之前去過邊」,「啲物品有咩用途」,被告保持緘默。PW1 稍後以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拘捕被告,並施行警戒,被告仍保持緘默。

/ PW1 有於被告面前展示PP1-PP11,並將相關證物檢取,他表示自己一路保管着證物,而證物無離開過他的視線。/

其後PW1 將被告及證物帶上警車再到警署。到達警署過後他與被告向值日官報告案情並提取證物(P1至P11)。而值日官向被告發出通告,表示將向被告作第二級別搜身。被告於搜身室內被搜身後警員表示未有發現可疑物品。警方檢取了被告電話,並向被告發出被羈留人士通知書,及解釋他的權利。被告自己閱讀後簽名作實。PW1 接著於接見室內向被告錄取於彌敦道作出拘捕及施行警戒的過程。

/ 控方於法庭內向PW1 展示 PP1 至PP11,PW1 表示這11件證物與他當初檢取嘅時候沒有分別。他表示當時他將證物交給警員13345 後就再未有接觸過。/

控方主問完畢。
1300 休庭
午休後被告將開始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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