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答辯
👤謝(27) #1005黃大仙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在黃大仙睦鄰街7號睦鄰街遊樂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支能發出激光的裝置。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4把鉸剪、1個鐵槌及1個鐵鉗,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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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已準備好進行答辯:
控罪1:不認罪
控罪2:不認罪

控方表示有6位證人,沒有被告招認口供。辯方表示會爭議檢取雷射筆後的處理過程,亦會爭議雷射筆專家證人的證供,被告沒有招認口供,除本人外沒有其他辯方證人。

法庭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7日 和8日09: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12法庭進行2天審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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