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李志豪裁判官
#20200121元朗 #判刑
#刑事損壞

周(16) 🛑已還押21日

控罪:
(1) 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1月21日,在元朗又新街37-51號滙豐銀行理財易中心,使用噴漆破壞當中的櫃員機5E60和提款機57C1。🛑審訊後定罪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被控在元朗又新街賽馬會廣場無牌管有1部無線電對講機。

同案未成年被告D1於2020年12月16日審前覆核時在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席前承認控罪一,在2021年1月8日在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席前被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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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陳詞
(1) 感化報告顯示被告有良好家庭背景,與家人關係良好,得到父母支持。
(2) 縱使被告在校成績不算優異,副校長撰寫的求情信顯示被告本性純良、守規、努力學習。
(3) 被告生活簡單,沒不良習慣,有踏單車的習慣,此習慣亦可協助他克服心理和健康上的困難。
(4) 被告雖然不承認犯案,但感化報告顯示他明白破壞行為對社會的影響,他亦承認日後會守法。
(5) 青少年罪犯委員會評估報告顯示被告明白觸犯法律所帶來的後果。
(6) 被告已還押三星期,對他來說是沉重的教訓。由於被告獲家人支持,報告內容亦正面,希望法庭就控罪一判處非監禁式的刑罰。
(7) 被告因對法律無知而觸犯控罪二,沒證據顯示他有用對講機作非法用途。此控罪一般的判刑大概約6000元罰款,希望法庭考慮被告的年齡和經濟情況,判處比6000元較低的罰款。

📌判刑理由
被告在審訊後定罪,談不上有悔意,上訴庭案例指出太輕的判刑對青少年罪犯有反效果。但考慮被告只有16歲,無刑事定罪紀錄,而青少年罪犯委員會亦富有經驗,他們建議判處被告社會服務令,著重更生,報告內容值得參考。
就控罪一判處被告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就控罪二判處被告3000元罰款。

📌其他事項
控方申請案中的對講機充公,其他物件歸還被告,報告的副本交控方存檔。辯方沒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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