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11旺角
#審訊[1/1]PART 4

D1: 彭(17)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彌敦道687號外,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PW1 PC24931 黃家明(音)作供

🧷 繼續被告盤問

🧷 裁判官疑問
[以下內容較難以對話覆述,因此會轉述庭內情況]

/ 裁判官覆述辯方案情,即被告不爭議有警員截停,並有警員搜查及作檢查,並發現若干物品。被告指PP10並非當中的「若干物品」,隨即帶來裁判官疑問,並先請PW1離席避兼。被告其後指出跟據辯方案情,PP10於案發之前並不在他的背囊或他的衣服身上。/

/ 被告認為當時PW1將被告背囊物品倒在地上,經點算後再撿回被告的背囊。而就在此刻,PP10才被放進被告的背囊裏。即PP10在未進行被告搜身之前的時候已經在地上,因此當PW1將被告背囊中物品倒在地上再撿回,便會將PP10放置到他的背囊裏。/

/ 裁判官隨即問道被告於搜查當刻是否知道有一支雷射筆正放進他的背囊內,被告則指當時警察行為非常激進(aggressively),令他不記得當時展示的過程,但當時PW1 未有逐件證物點算。裁判官再問被告,他甚麼時候才知道他的背囊裏多了一支雷射筆,而被告則回答是在警署搜身過後他才得知此事。/

/ 被告續稱,其後PW1將PP2至PP11 及其個人物品放進一個大袋內,而PP1 亦放進那個袋內,即該袋內有PP1,其個人物品,及PP2至PP11。當日值日官未有向被告逐件點算及逐件展示。/

/ 裁判官召回PW1到法庭內,PW1 否認以上辯方案情,指出自己案發時的搜查行為全在被告視線範圍下進行,並「有叫佢睇住」,證物是「一件一件擺出嚟」。而於警局內,當時值日官對着被告有逐件點算證物並逐件展示。他表示將PP1至PP11放到一個袋裏,而另一個袋則有被告的個人物品。PW1不記得是否所有物品都是屬於被告的。/

/ PW1表示,自己於「踏浪者行動」中只拘捕一名被告,因而對案情十分深刻。/

被告沒有其他問題。

🧷 控方覆問
控方沒有任何覆問。
PW1 作供完畢。

裁判官將PW1 記事冊列為MFI1,而口供紙列為 MFI2。

PART 5[PW2 & PW3 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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