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11旺角
#審訊[1/1]PART 5

D1: 彭(17)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彌敦道687號外,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PW2 DPC13345 劉志豪(音)作供

🧷 控方主問
PW2 2011年加入警隊。於案發當日,他駐守於旺角警署重案組第二隊,有處理本案件,四名被捕人士中,其中一位是本案被告。當日警員24931(PW1)於1530時將證物交予PW2,證物上有被告的英文名稱。當中證物包括PP1至PP11,被羈留人士通知書,會面記錄,黑色iPhone,兩張SIMS 卡,以及電話套。
當時PW1將證物袋中物逐件交給PW2,PW2 用一個較大的袋袋住所有物品,最後用釘書機釘着。該袋是透明的,而被告當時不在場。而兩人交收地點是在旺角警署的報案室房。當日除了被告外,還有19個被捕人士,兩人在房間內逐件逐件交收。
直至1930時,PW2替證物影相,然後將證物存放及鎖在警署9樓的寫字樓的櫃中。他表示不會混淆當中的證物,因為所有證物都有編號及包裝包住。

🧷 小小插曲
官:邊個保管個櫃條鎖匙?
PW2:我
控:會唔會有偷龍轉鳳嘅情況?
官:偷偷哋你又點會知啊!(按:旁聽席傳來笑聲)
控:咁你有無妥善保管條匙?
PW2:有。
控:無其他問題。

🧷 辯方盤問[節錄]

📎 交收
被:喺案發當日,PW1係咪有俾證物你?
PW2:有。
被:交收有無記錄?
PW2:無。
被:喺你嘅記事本入面,你話喺1530時,PW1將證物交俾你。但係你無講到當中轉移咗乜嘢嘅證物。
PW2:因為我本記事本無位。
官:可唔可以集中喺呢件案啊。

📎 雷射筆
被:喺同一件案有無其他經手嘅雷射筆?
PW2:有三枝。
被:會唔會撈亂證物?
PW2:絕對無可能。
被:但係當日有另外十九人喎。
PW2:我哋係一次過攞哂啲證物上去九樓,可能會搵個同事幫手。
被:即係可能會有其他人接觸到啲證物?
PW2:(靜咗一下)我會搵個同事,將所有嘅證物放入一個大膠籃。所以唔算接觸證物,係接觸個膠籃。
被:你哋交收證物係咪交收得好求其?
PW2:唔係。

📎 地櫃
被:係咪全部證物都係放喺地櫃入面?
PW2:只有呢件案嘅四個被告係放喺呢個櫃,其他16個放喺鐡櫃。
被:但係呢八日都係無封存同埋無黃色標籤。嗰三支雷射筆係咪放埋一齊?
PW2:係。
被:係咪會有段時間係三支筆都會無封存下放喺呢個櫃?
PW2:係。
被:地櫃由邊個提供?
PW2:係警局本身有嘅。
被:個鎖匙係咪唯一嘅鎖匙?
PW2:係。因為我嘅上一任調查員都係將條匙交俾我,叫我好好保管。
被:你喺11月19日先至開始為證物影相,咁即係你要八日時間先至可以搞掂呢啲相?你應該有足夠嘅時間㗎?
PW2:當然啦,如果淨係處理呢啲,我應該一兩日都搞得完,但係我都有好多嘢要做。
被:我向你指出,你係有混淆(mix)其中嘅證物。
PW2:我唔同意。
被:你有無移除過雷射筆嘅電池?
PW2:有。
被:但係你無檢查到。
PW2:我認得呢支係一支雷射筆。
被:似唔似電筒?
PW2:唔似。

被告完成盤問PW2。

PW2 作供完畢。

📌 PW3 ACO88593 何先生作供

🧷 控方主問
PW3於1996年加入警隊做助理文書主任(簡稱 ACO),2018年開始於旺角警署證物室擔任ACO, 於2019年11月19日負責被告的案件。他當日於1940時接收本案證物,當時PW3已經放工,並由另一位證物房警員負責收妥證物,放在一個專用收貨位置,等明天上班時間,PW3核對後存倉。

🧷 小插曲
控:2019年11月19日1940時,你係咪處理本案證物?
PW3: 當時我放左工...
控:咁你喺2019年11月19日後有無核對呢d證物?
PW3: 我真係唔記得,要睇番電腦紀錄
控:2019年12月12日你為本案錄取口供?
PW3: 係咪即係 7608 (文字按:DPC#7608 偵緝警員) 同我落個份?因為我只係錄過一份口供,日子我唔記得?
官:黎法庭前你有無睇過份口供?
PW3 : 有

/ 控方不斷問證人本案的證物紀錄及相關日子,及處理證物時候有否干擾證物,PW3 不耐煩地回復:「我真係唔記得日子,我係根據電腦紀錄日子,先記得做過乜, 我每日收好多證物,依家手上有過萬件證物,佢哋警察有4個DO負責收貨,整好、釘好、包好,放係專用收貨位置等返工時間,我去收貨,核對黃色標籤,對內容,對RN號碼,跟住就放係特定位置存倉。 而嗰度會有個櫃放好,不會有任何人除左證物室同事之外的人係證物房,我就核對黃色標籤,對貨,對RN號碼,佢哋會印一份PLO 69A 比我核對。」/

官: 「佢哋」係邊個?
PW3: 佢哋係負責證物室的警員,一般都係放工時候,佢哋將證物放係一個專用放證物位置,我地返工先收返
控: 你嘅工作係負責核對證物? 會有妥善安排證物?
官(加強語氣):就本案證人有份口供,唔該你問返就本案,佢做過d 咩?
控:就本案,你記唔記得做過啲咩?
PW3: 我咪根據電腦紀錄,你問我返時間日子,我真係唔記得 !
官(開始有火): 你知唔知自己做為證人職責係咩?
PW3: 職責?
官:作為證人職責係盡你公民職責,就本案將事實講出,明嗎?

🧷 控方繼續主問

/ 控方問PW3 就本案處理存放證物的過程及工作,並逐一將證物(PP1 – PP11)給予PW3 確認。PW3 確認分別喺2019年12月13日,有警員提取過本案證物,即日退還給證物室,及於2020年3月6日,警方提取過PP10 (雷射筆) 與本案一起的另外2支雷射筆(共3支)以化驗,然後在控方提供的日子下,PW3 確認他於2020年4月3日回收本案有關的3支雷射筆,然後重覆收取證物過程包括核對黃標籤,核對RN號碼,核對內容,就存放在原先指定擺放的位置存倉,證人確認不會亂放3支雷射筆由於每支筆都寫底顏色,型號。/

控方完成主問。

🧷 辯方盤問
被: 當日 DPC7608 為你錄取口供?
PW3: 係。
被:你口供話0830至1718時係返工時間?
PW3: 係。
被:當7608 為你寫呢份口供時候,你係現場?
PW3: 係。
被:喺某啲時段,有警員收取證物,你只不過根據電腦紀錄去記底你做的工作。
PW3: 大部分時間係根據電腦紀錄。
被: 2019年11月19日,喺警員23630 負責收取證物,當時你不在場,你係根據電腦紀錄,你咁寫係咪?
PW3: 係。
被: 你隔日其實放左工,你咁寫你之後講的係根據個日做的野?
PW3: 係
被: 即係話2019年11月19日1940時直到 2019年11月20日0830時,證物一直放係證物房,直到你返工?
PW3: 係,期間有一個證明室警員負責睇住。
D1: 如果證物有干擾,你無辦法知道
PW3: 唔會有干擾,因為我會核對返黃標籤,對內容,無錯先存倉的。
被:沒有其他問題。

🧷 控方覆問
控方沒有任何覆問
PW3 作供完畢。
PW3 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8日1000 時續審,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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