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襲警
#陳國維暫委裁判官 #審訊 [1/2]
👤馬(28) #20200527中環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罪行詳情指馬手足於2020年5月27日,在香港島中環德輔道中19號環球商場112號舖外,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 58750 莫兆威。

🙅‍♂️被告否認控罪🙅‍♂️

控方將傳召1名證人,會視乎要求傳召多1至2名證人供辯方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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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事實(可skip)
在2020年5月27日約13:56時,警員25383以襲警罪拘捕並警誡被告,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警長58750同日到鄧肇堅醫院接受温XX醫生治療,控辯雙方對温醫生撰寫的醫療報告無爭議。警長58750繪制的現場環境草圖內容,除比例以外均真確無誤。

📌 背景(可skip)
PW1 警長 58750 莫兆威 作供。牠在1998年加入警隊並在2017年10月8日晉升為警長,現駐守青衣警署軍裝巡邏第二小隊。案發時駐守新界南機動部隊F連第三小隊,由5月26日傍晚18:30開始當值至行動完結為止(5月28日),當日職責是在立法會一帶進行應變行動,身穿綠色防暴裝當值,同行的包括警長33887、警員23254253832444524912及女警22193

2020年5月27日13:30 應F連大隊長李錫麟警司(譯音)吩咐,到中環民耀街環球商場通往遮打大廈的行人天橋上進行觀察行動,觀察在德輔道中及畢打街交界聚集的人群。警員在(橋面有5至6米闊)的行人天橋上,以橫排形式面向畢打街方向進行觀察。當時與隊員25383、23254站在環球商場112號舖對出,距離樓梯3至4米的位置。

🐕‍🦺同伙當時的位置,由左至右:33887與隊員244452491224193、受襲警長5875025383、23254

📌警長受襲經過
被告突然微微轉左似乎想走去交易廣場,但走到莫警長面前2至3步時,被告突然挨身用右膊撞向身高較高的莫警長右胸,牠被撞到褪後一步(佢話印象中係右腳)而且感到少少痛楚。於是向被告大遏一聲「你做咩撞我呀?」之後用左手橫跨被告頸部撘住佢左邊膊頭,帶被告到牆邊進行調查,問被告「你做咩撞我呀」。被告答:「我無撞你呀,我邊有撞你呀?你快d查完身份證俾我走喇」之後莫再問被告「頭先諗著去邊?」被告答「啱啱食完飯,依家行緊返去交易廣場嘅公司」。事後由25383以襲警罪拘捕被告,在警誡下被告保持緘默。

莫警長因「受襲」後感到痛楚,於是在14:17時向中區警署的值日官要求睇醫生,而鄧肇堅醫院的温醫生在同日17:20完成對莫警長的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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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
莫警長在盤問下稱被告由「樓梯趷個頭出嚟的一刻」至行上嚟撞到警長耗時1至2分鐘,後改稱感覺大約30幾秒,最後改稱要十幾秒。辯方質疑咁短路程如非因為多人被告根本唔會行得咁慢,譏諷地講「咁佢都行得好慢喎」,證人急不及待地答「行得好慢㗎佢」。

🎗辯方案情:
案發時(13:45)乃午膳時間尾聲,行人天橋上人來人往,並非如證人所講人流唔多/稀疏,而途人互相都有閃避「讓一讓」打側身的動作,加上莫警長身旁有無障礙設施令路面收窄形成樽頸。而莫警長右後方,其實有一女子向被告方向走近,被告因避開該名迎面而來的女子而閃避,被告作出的動作只是自然的避開人動作,沒有觸碰莫警長,牠所講的受襲情節並無發生。

退一步說,即使雙方有觸碰亦只是意外而非蓄意,類似的觸碰在日常生活中時有發生,不會造成疼痛或任何傷勢,因此莫警長的「傷勢」並非由被告造成。

🐶莫警長不同意上述案情,但不得不承認通道收窄會令現場出現樽頸位。供稱當時方圓兩米內無其他市民,而且唔小心撞到唔會咁大力,由立定被撞至踏後一步,因此認為被告蓄意襲擊。不可能如辯方所講,被告是因為避開在莫警長右後方經過的人而意外撞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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