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32/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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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35偵緝警員 6314 楊立隆
駐守新界南總區重案組3A隊
當日為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
便裝當值
負責拘捕A14

📌在醫院檢取證物
會見法律代表後,PW35在7月29日0052時在醫院內檢取下列物品:
(1)黑色頭盔
(2)黑色護目鏡
(3)灰色口罩
(4)黑綠色頸巾
(5)白色勞工手套
(1)-(5)為A14在現場戴住
(6)藍色行山杖,即PP14-11,在現場見到在A14身旁,呈堂為P14-11
(7)黑色手提電話
(8)八達通卡
(9)透明護目鏡
(10)太陽眼鏡
(11)一包未開封口罩
(9)-(11)從A14當時背着的黑綠色背囊內搜出

📌從黑綠色背囊搜出的物品
控方展示三件證物,PW35指P14-15透明護目鏡及P14-16太陽眼鏡為當時在黑綠色背囊搜出。
至於未開封的口罩為灰色布質口罩,PW35突指「不 記 得」口罩當時有否開封,連口罩是否有包裝亦「不 記 得」,但指如有包裝應未開封,要求翻閱7月29日早上紀錄的記事冊。 #曾藹琪大律師 不反對。翻閱記事冊後指灰色布口罩沒有任何包裝。確認是控方展示的口罩,呈堂為P14-17。

📌A14個人物品
其後到葵涌警署,在7月29日約0700時,在臨時羈留中心警員協助下,在A14前將其個人物品納為犯人財物,並將A14交由臨時羈留中心值日官扣留。被扣留期間A14三次與律師會面,由PW35帶A14前往會面。

在7月30日0208時PW35向葵涌警署臨時羈留中心值日官提取A14的個人財物,即早前處理的個人財物,以作進一步調查,檢取當中一些物品為證物,A14當時在場及有簽署。

📌在警署檢取證物
當時檢取以下物品:
(1)黑綠色背囊,即現場A14背着的背囊,呈堂為P14-12
(2)藍色背囊
(3)黑色背囊
(2)-(3)即PW35在現場看見在A14身旁的背囊,呈堂為P14-13及P14-14
(4)不屬於A14的身分證
(5)不屬於A14的學生證
(6)一部手提電話
(7)兩張八達通
(8)縮骨遮,呈堂為P14-18
(9)一束索帶,呈堂為P14-19
(10)便利雨衣,呈堂為P14-20
(11)一包紙巾
(12)一包濕紙巾
(13)一串五條的鎖匙
(14)一包紗布,呈堂為P14-21
(15)三支生理鹽水,P14-9內有1支及P14-10內有2支,同意案情第105段有化驗報告,確認為生理鹽水
(16)太陽眼鏡連盒,呈堂為P14-22
(17)黑色鴨嘴帽,呈堂為P14-23
(18)眼鏡
(19)兩件白色T恤
(20)啡色銀包,呈堂為P14-24,當時內有其他物品,檢取時連同裡面物品一同檢取
(21)港幣90.1元
(22)不屬於A14的仁愛堂會員卡,在銀包內檢取
(23)兩個口罩,呈堂為P14-24
(4)-(23)在黑色背囊內搜出

🌟檢取私人財物記事冊有紀錄, #郭棟明大律師 試圖要求PW35翻查記事冊, #曾藹琪大律師 指出由於辯方沒有收到記事冊內容,建議用口供紙第52段內容取代,並提供相關段落影印本。

翻閱口供後,PW35更正(4),(5),(22)上的名字。

📌播放C4 NOW直播片段
由20:23:06至20:23:56
20:23:09時A14雙手在背後,被白色索帶鎖住。20:23:33時畫面可見PW35手持背囊及行山杖在A14前方。

- 午休至1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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