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20200722青衣 🔥#判刑 #審訊 [1/1]

D1:黃(19)
D2:黃(23)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7月22日,在青衣青敬路33號近青衣城青衣北橋橋墩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路政署的三條橋墩,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涉噴上「721、831」及「Free HK」等字眼)

控方案情:
(補)

D1112日已認罪

控方接受D2提出簽保守行為申請,不提證供起訴

📌裁決
D1及D2同意案情
D1罪名成立🔴
D2簽保守行為處理
自簽1,500元守行為24個月🟢

📌求情
D1在DSE後修讀設計相關課程,志願從事室內設計。年幼時家庭有困難,現在與母親同住,為家中獨子。除設計外,D1亦對霹靂舞有興趣,並有義教跳舞。D1有悔意,犯案只是一時衝動,重犯機會極低。本案留有案底,對只有19歲的D1將來有深遠影響,對D1已是極大的教訓。D1在現場第一時間認罪,又在法庭最早機會承認控罪,節省法庭時間。

📌求情信
辯方呈上5封求情信,分別由被告自己及親友撰寫。

(1)由D1親自撰寫,案發後十分懊悔,並且因壓力大經常失眠,明白因為自己犯案令父母、老師、親人難過。當日犯案全因一時衝動,明白做人要有責任心,不可行差踏錯,應該貢獻社會。重申自己絕不會再犯。

(2)由同為室內設計師的母親撰寫,指D1是非常懂事的孩子,喜歡藝術和運動,自小參與各種課外活動,並曾加入校隊,生活相當充實,絕不是無所事事的小朋友。事後兒子有向自己懺悔,亦知道兒子心理壓力非常大。案發後自己雖然難過,但以後會好好督促兒子。

(3)唐社工指在4年前因跳舞認識D1,當時並非因為D1需要輔導而認識,而是以朋友身份相識。社工知道D1家庭背景,強調D1勤力、為人有善,在社區中心有義教跳舞。案發後D1有向唐社工表示後悔,並積極尋求方法改善,唐表示願意與D1保持聯絡,多安排正面積極的活動,保證D1循規蹈矩。

(4)D1姨姨亦指D1自幼誠實有禮、樂於助人,主動照顧外公。

(5)家庭世交李先生同樣自幼認識D1,指出D1積極捐血,對藝術、舞蹈、運動亦有興趣,相信缺乏父愛對其有一定影響。

辯方呈上D1捐血卡。

📌案例
辯方呈上一個刑事損壞的刑期上訴案例,案情同樣簡單,該案被告人大力拍枱損毀玻璃,在裁判法院被判3星期監禁,緩刑1年。在上訴時法官指出案情並不嚴重,被告人只是一時衝動,即使是緩刑,亦毋需判處監禁式刑罰,改判罰款1,000元。

反觀本案案情更輕微,涉案3座橋墩可以完全復修,D1亦願意作出賠償,希望法庭判處罰款或感化。如果法庭認為需要感化報告,亦希望可以無需還押。

📌賠償
路政署表示修葺3座橋墩涉4,057.7元。
由於D2以簽保守行為處理,無法判處賠償令,亦沒有經濟能力作出賠償。
D1願意支付法庭認為合適的賠償。
🔴4,057.7元全數由D1賠償。

案件押後至1130時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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