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林子勤裁判官
#1031旺角 #判刑

黃 (24)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與亞皆老街交界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起參與非法集結。

案情:
2019年10月31日為太子站恐怖襲擊2個月,當晚大批市民到太子站一帶紀念,卻遭暴力驅散。案情指,案發於2000-2200時,在上址有約100名示威者聚集,經多次警告後,仍拒絕離開。有示威者向警方防線投擲雜物及汽油彈,警方以催淚彈作回應。案發時被告處於示威的前線,控方證人指出被告拾起催淚彈殼並擲向警方,最終警方以橡膠子彈射中被告大腿並制服被告。搜身時,搜出防護裝備,即手套及防毒面罩。

背景:
案件於2021年1月14日首度提堂,#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下令以宵禁及禁足旺角等條件方准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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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認罪❗️
被告同意案情,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

辯方要求播放警方錄影片段,約長十多分鐘。

求情理由:
1. 坦白承認控罪
2. 身上找不到攻擊性武器

呈上2封求情信(被告,被告父親)

播放影片後見到,被告站在投射鐳射筆的人的身旁,而事實上,都相隔2,3個身位。汽油彈亦非被告投擲。

同意事實中,所指的投擲催淚彈回警方防線,辯方指只是反應,見到出煙就擲走,無意擲回警方防線。

辯方指控方的基礎也只是因被告在警方舉黑旗後仍未離開。希望予以輕判。

裁判官問及辯方有否案例提供,辯方指暫時未有guideline以規範非法集結判刑,只有一些判刑要留意的指引,即須具阻嚇性。明白即時監禁是無可避免。辯方並無準備任何案例。

簡單判刑理由
維持至少2小時,在旺角鬧市當中,有示威者投擲雜物,甚或汽油彈。同意案情中,亦不能否認被告有向警方投擲催淚彈頭,並在準備再次投擲之時被拘捕。案情嚴重,判刑時亦須受上訴庭指引約束。

量刑起點:10.5月,認罪扣減1/3。
總刑期: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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