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黃 (62) 🛑已還押逾12個月
#20200323上水

控罪:
縱火 有意圖而縱火
被控於2020年3月23日在上水保榮路5號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高級警員7911李業倫的私家車VY5553,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及意圖藉摧毀或損壞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② 管有腐蝕性物品
被控於同日在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的單車徑管有腐蝕性物品,即鹽酸。

③ 管有物品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簡易
被控於同日在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的單車徑管有1把鋤頭,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被告當日凌晨向宿舍停車場擲3枚汽油彈,其中2枚跌在停車場內,警方接報到場,在附近截查正踏單車的被告,搜查單車時發現1支懷疑易燃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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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內容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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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陳詞
控方同意姚少康一案的法律原則,指上訴庭的案例對下級法院有約束力,認為法庭可以考慮參考該案的判刑,判詞內提及的縱火案件平均判處4至6年監禁。

辯方陳詞
辯方對姚少康案的法律原則沒有爭議
辯方指判詞第50段講到縱火罪是嚴重罪行,尤其香港是人煙稠密的城巿,51段講到如沒有實際人命傷亡,法庭一般判處四至六年監禁。

辯方指姚少康案其中一個關注點是該案中涉及公眾集會或遊行,在判詞15段中講述當時的案發情況,當時有幾百人聚集,有幾十人在路障的旁邊,有幾名警員在現場見到姚少康手持打火機和汽油彈,之後姚就被警員拘捕,並作出招認。辯方認為在姚少康案中,現場有數百人聚集,示威者的情緒較高漲,他的行為有機會激使其他人破壞秩序,令當時的場面更加暴力,引發人命傷亡的機會比本案更加大。而他附近有一堆路障,他的行為可引致猛烈的火勢,造成嚴重的財物損壞或人命傷亡,比起本案更為嚴重

辯方指判詞16段描述姚少康是故意阻礙執行職務的警員,以當時的示威狀況,他的行為會令公眾秩序更加危險;而本案則不存在上述情況,本案不涉及阻礙警員執行職務,另外正如51段所講,如無造成人命傷亡,一般判處四至六年監禁,辯方認為本案會導致有人命傷亡的風險較低,辯方同意被告在住宅附近犯案有一定的風險,但法庭可考慮,根據被告人的說法,他當時有特意望過更亭有沒有人,可見被告人無意製造人命傷亡。

法官打斷辯方發言,稱:「其實冇災難係好彩,佢望過冇人啫,望得又有幾遠,不理性之中有理性,我好難拿捏,即係佢係火嘅主人,係咪佢可以控制啲火呀。」
又謂:「一個理性嘅人又有冇諗過,裏面可能有老人家有細路,所以話宜個案例唔應該同英國樞密院案例比,英國嘅民居冇香港咁接近。」

辯方指雖然在姚少康一案中涉案的汽油彈並沒有爆開,但辯方提出在dccc333/2020 判詞的第8頁第22段,指在法律上企圖犯案和實質犯案,罪責上並沒有分別,辯方指汽油彈不穩定、難以操控.......
法官再次打斷辯方,他指辯方一開頭的說法是指被告人的行為造成人命傷亡的風險較低,現時的說法是汽油彈不穩定難以操縱,質疑辯方的說法自相矛盾,又好似不能支持他的主旨,再者該案只說明唔能夠以企圖犯案作為減刑理由。

辯方再指被告有望過看更亭當時有沒有人在內,並非如姚少康般明知以及眼見有幾十人在路障旁邊而企圖縱火

法官稱:「理性嘅人會覺得嗰度係民居,有細路,汽油彈掟到車都有可能會爆炸。」

辯方續指本案的案發現場並非在示威或混亂的場地,亦沒有涉及阻礙警務人員執法

法官反駁:「宜個唔止係警員,波及埋屋企人,中國有句說話係禍不及妻兒,佢自己都有兩個女。」

辯方稱,被告人有提及過,當時正門並沒有被他封鎖,若然發生火災,其他人可從正門逃生,而且被被告人鎖上的西閘是汽車出入口。

法官反駁:「宜啲係歪理定道理,即係我話鎖左西閘,冇鎖東閘就唔會阻礙到人逃生?」 法官表示客觀而言被告人的行為有機會阻礙他人逃生。

最後,辯方希望法庭考慮他呈上的有關60(2)條的案例,當中沒有涉及人命傷亡的案例一般判處四至六年,而本案與姚少康案不同,不至於是最嚴重的縱火案件,希望法庭可採納四年監禁。就其餘兩項控罪,辯方採納書面陳詞的內容,希望法庭可判處所有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

案件押後至明天 2021年4月13日 1000 灣仔區域法院判刑,期間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按:全叔精神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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