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0907大埔

D1:韋(19)/ D2:何(25)
D3:陳(49)/ D4:* (15)
D5:張(18)/ D6:陳(17)
D7:林(20)/ D8:徐(23)
D9:梁(17)/ D10:楊(19)
D11:陳(18)

修訂控罪:
控方撤回1-11條控罪,改控各被告一條非法集結罪。指D1-D11各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大埔墟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答辯:
‼️所有被告不認罪‼️

裁判官指上次法庭指示控辯雙方需在審前覆核三個工作天前提交問卷,但仍未收到D1,2,3,6,11 的問卷。

D3,6,11 代表律師指已把問卷電郵予控方,把內容融入至聯合問卷中。控方指現階段才得悉,需時查看。裁判官質疑控辯雙方沒有溝通,問卷上亦應清晰寫明各被告人名稱。

裁判官指責D2代表律師打錯問卷日期,並指D1代表律師於開庭前3分鐘才交回問卷,強調是從未遇過的情況,D1律師承認有遺漏。

關於4月9日草擬之承認事實(共12段),官指辯方並未簽署故即場問各被告律師是否有爭議。D4,5,7,9,10 代表律師指能承認目前的承認事實,但會在此內容上有所增加,而沒有刪減。

裁判官問及辯方是否對各被告被捕過程及被捕時衣物服飾有爭議,D2,4,5,7,8,9,10律師表示完全無爭議,裁判官再澄清D1,3,6,11律師是否只對衣著有爭議,D1代表律師補充:有保留。裁判官即質疑D1律師無向被告索指示,不明白何謂有保留。D1律師起初補充:可能有爭議,後在裁判官訓斥下確認爭議被捕過程。

裁判官再釐清爭議點,舉例D1是否有不在場證據?D1律師指應由控方舉證,裁判官斥D1律師不能協助法庭,舉證責任雖在控方,但辯方應協助法庭了解案件背景,重問D1代表律師是否爭議D1當時不在現場,D1律師未能回答。裁判官總結,即D1律師希望由控方證明由誰拘捕D1及就D1在場證據舉證。

*裁判官重申D1代表律師態度欠佳,寄語D1律師應持專業態度對待案件,對被告及家屬負責。

控方將傳召16名證人,包括11位拘捕警員及1名指揮官,3位案發當日在現場的證人包括1名港鐵職員。控方亦依賴一名警長6194(非專家證人身份)就哪一片段針對哪一被告作供,有關時間列表及警長口供已給予辯方。

而辯方D5將傳召一名辯方證人,其餘被告沒有辯方證人。

保釋事宜:
🟢批准D4更改報到及宵禁時間

裁判官提醒各被告於審訊前與代表律師積極聯絡,並給予指示,法庭不會因被告未搵代表律師而押後案件。控辯雙方應在審訊開始前不少於3個工作天呈交雙方已簽署的承認事實。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5日 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進行12天本地話審訊。眾被告期間可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旁聽師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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