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1001北角 #審訊 [3/2]
#雷射筆 #鉗 #扳手

王(31)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公安條例245章33(1)及(2)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刑事罪行條例200章62 (a)

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在北角電氣道169號外,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罪一) 、一個鉗、一盒螺絲起子、兩套各9個六角扳手、四個圓形扳手、兩個鉗子(控罪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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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陳詞已在3月呈交,控辯只作簡短口頭補充結案陳詞。辯方回應控方陳詞指被告身上工具為社運常見用作破壞堵路是沒有證據去證明。❗️鄭官見控方未能順暢解答下提示控方可要求法庭以司法認知推論工具必然用作破壞。❗️

案件押後至4月26日 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作裁決(裁判官表示亦可能安排在七庭),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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