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35/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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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39警員9800 黃銘暉
當天為畜龍
負責制服A16

🌟在 #0831銅鑼灣 案中制服及拘捕A4時 用警棍不停毆打其背部

📌繼續播放無線新聞(1933至2003)片段

🔸時段三由00:23:49至00:24:39
在00:24:10時畫面左邊持揚聲器,戴黃色頭盔,身穿綠色長袖風褸、黑色長褲、黑色球鞋者為A16,控方由00:24:10至00:24:13慢鏡播放,要求PW39留意該男子行為,PW39指片段中可見該人戴眼罩和灰色防毒面罩,截圖為P58(1933_2003)_PW39_005,圈出為005A。
控方由00:24:13繼續慢鏡播放至00:24:16,截圖為P58(1933_2003)_PW39_006,圈出為006A。

🔸時段四由00:25:58至00:26:11
在00:26:03時畫面中間,戴黃色頭盔、深綠色眼罩、灰色防毒面罩,身穿綠色長袖風褸、黑色長褲,背着黑色背囊,右手持揚聲器者為A16。截圖為P58(1933_2003)_PW39_007,圈出為007A。

#陳仲衡法官 要求再看P16-4鞋子。

A8及A16法律代表 #鄭凱霖大律師 盤問PW39

📌「非法集結」
案發當晚約2000時,警方防線在德輔道西近高陞街開始快速推進,指示為上前驅散,在可行情況下作出拘捕。訓示從通訊機上由小隊指揮官 潘誦騏 督察作出,指示以「非法集結」拘捕前方群眾,而非「未經批准集結」。

🌟潘誦騏 曾在 #0728上環 「赴湯杜火」案 作供,循特別通道進出法庭申請當天突被 #郭棟明大律師 撤回

📌耳機
從相片P59可見右邊的PW39裝備包括圓盾和警棍,左耳有透明線耳機。是否戴耳機是個別警員自己選擇,PW39不知道當日其他畜龍也沒有佩戴。當天PW39只在左耳佩戴,用以聽取行動指示,沒有佩戴耳機的話就需要召集聽取訓示。

📌揚聲器
約2000時警方防線起步向前推進,前方群眾開始慢慢後退,至警方快速推進時,群眾大部份向上環方向跑。
當時看見A16右手持揚聲器,揚聲器上方白色下方藍色,沒有手柄。此外PW39沒有留意揚聲器其他特徵。
由於揚聲器沒有手柄,PW39指A16所謂「右手揸住」是向前,所以自己注意到,但同意由於時間短暫,無法詳細形容。

📌「逃跑」
PW39同意快速推進期間有施放催淚彈,大多數人正向上環方向跑,現場環境嘈雜。
主問時稱PW39因「見到」警方快速推進而走,PW39同意不會知道A16是否「見到」,但指「正常一個人見到警察衝前,如果冇干犯任何罪行,唔需要逃走」。 #鄭凱霖大律師 指出此為評論,無需在法庭作供時提出,只需講當時所見所聞。

A16當時與PW39距離約20米,上前拘捕是因為A16當時身處非法集結現場,自己有理由相信A16逃走是因為干犯非法集結,但PW39同意不會知道A16轉身離開的原因,甚至不知道A16「知唔知點解要走」。

📌18658上前協助
制服A16在地後,18658約在2至3秒內從後上前協助,但由於事隔太久,無法肯定確實時間。PW39不知道是否因為在快速推進時,18658已經在自己身後,所以可以在短時間內上前協助。

PW39追截時沿斜線由德輔道西東行線跑向西行線。

📌不合作即掙扎
制服A16在地後,PW39指A16沒有聽從其指示將雙手放在背後,而是如相片P59中把雙手放在頭兩旁,認為A16不合作,所以指A16掙扎。

PW39不同意相片P59中A16的動作是投降手勢。

- 午休至1545 -

A16作P59中的姿勢同時,不停大聲講「唔好打我,我係和平嘅」,PW39不同意。

📌沒有檢取揚聲器
PW39又指沒有檢取揚聲器是因為現場環境不穩定,當時未能完全制服A16, 加上其他環境因素,有許多不知名人士在現場,認為控制A16是主要工作,而檢取揚聲器並非主要工作,所以沒有檢取。
至於將A16制服後,不久便有便衣警員接手,PW39就離開。當時沒有檢取揚聲器,PW39則指是因認為在短時間內現場無法迅速平靜,認為令現場環境平靜及協助其他警員才時主要工作,所以亦沒有檢取揚聲器。
離開時PW39沒有交代其他警員檢取揚聲器,是因為上述現場環境因素,而且當時PW39沒有留意。

PW39指自己在2019年11月左右見過相片P59。

將A16交5589負責的位置約在匯豐銀行外,即相片P59位置附近。

🌟經 #鄭凱霖大律師 提點, #陳仲衡法官 來到審訊第35日,終於了解NOW片段為一段完整片段,時段列表只為控方依賴時段,毋須每次問「係邊一段呀?列表嘅邊一段呀?」

📌接觸A16時間
從NOW直播片段中20:03:13至20:03:16時,可見PW39已離開A16附近,由5589處理A16。

辯方指出推進開始時間為2000時,PW39不相信,要求觀看20:00:12至20:00:15時,警方在德輔道西近高陞街開始推進畫面確認。

20:00:43至20:01:07時警方防線到達修打蘭街電車站。

因此PW39制服A16時間介乎20:01至20:03時,PW39接觸A16不多於2分鐘。

📌對A16的認識
PW39在案發當日制服A16前從未見過A16,在交予5589接手後至今天上庭期間亦從未見過A16。
除相片P59外,PW39沒有再見過A16的任何相片,亦從未看過與A16相關證物的實物。

PW39同意制服A16後,因環境混亂,PW39為要確保其他警員安全,注意力並非只集中在A16身上,但強調自己有注意到A16的衣着,因制服期間注意力在A16上。

PW39同意當時注意到的衣着特徵已全部記錄在記事冊及書面口供上,即「身穿綠色長袖風褸、黃色頭盔、戴口罩、孭黑色背囊、手持一個大聲公」共5點。PW39指自己有寫漏其他特徵,但又同意當時注意到的都已經寫在紀錄上。PW39同意任何書面紀錄都沒有再提及上述5項特徵外的其他特徵,亦從未記錄A16竹手心戈身材。

PW39警員9800 黃銘暉 未完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同庭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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