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審訊 [10/7]  #1013荃灣
#攻擊性武器 #襲警

下午進度

D1: 容 (19)
D2: 冼 (26)

控罪:
- 兩項攻擊性武器
- 三項襲警

14:38 開庭

控方提出申請將案件押後,再傳召兩名證人列表以外的證人,閱讀了裁判官參考的案例CACC381/2020,主控官可以再傳召證人,只要證據相關,並且可以呈堂,作為外聘主控官,有責任咁做。

辯方反對押後,理由係控方未準備好,單單係呢個原因,係不成理由,控方未知要傳召幾多名證人,證人未準備好陳述書,控方未做披露工作,辯方無得查證,辯方早在舊年的審前覆核問卷中,已經講到爭議證物鏈,證物在控方手中,應該一早做好準備,到今日已經審咗十日,有4-5名證人係同證物鏈有關,證據大致都知,現在申請增加證人,恐防控方有機會再執返正啲證據。

關於該案例不是申請押後,而是在審訊過程中申請增加證人,如果控方可以在今日傳召證人,辯方願意配合繼續審訊。

控方回應:審前覆核係由另一位外聘大律師處理,主控已經好盡責任睇晒所有文件,不是預早知道結果,呢個不是一般證物,有人開封過證物,對控方來講都係新嘅資料,直至PW16出庭作證先知;控方會再傳召化驗所另一名職員、一名女警和另外兩名暫時未知姓名證人,只係會針對一個好狹窄嘅範圍盤問。

裁判官不滿控方未知要傳召多少名證人,未知要傳召邊位證人,要控方即時解決,暫時休庭。

16:00開庭
控方確認要傳召兩名化驗所人員和兩名警員,裁判官裁決:
1. 批准押後
2. 控方要在法庭今日定下嘅日子內完成舉證
3. 在2021年4月21日17:30時前,控方要交證人陳述書俾辯方,如果唔得就不能傳召該名證人
4. 如果控辯雙方認為不能做到,可以在2021年4月21日之後三日內,以書面通知法庭再作安排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13日 14:30 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再訊,預留5月14日,5月31日 和 6月3日以作後備,兩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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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控方浪費納稅人公帑,揼波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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