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08銅鑼灣 #審訊 (1/5)

D1: 吳(18)
D2: 胡(22)
D3: 梁(20)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附近的公眾地方沒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2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罐噴漆。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背景:
市民前年9月8日發起集會,希望美國國會通過《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集會遭警方腰斬,引發警民衝突。示威者一直沿灣仔撤退至銅鑼灣站,警察在扶手電梯上追捕市民,至少6名市民被捕。事隔逾年,案件於2020年9月21日首度提堂,獲准保釋候訊。D4於上一庭同意案情下以自簽守行為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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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至D3否認全部控罪

三位大律師均表示會爭議點在(1)沒有意圖使用物品作攻擊或破壞(2)證物鏈[專家檢查之雷射筆不是被告身上搜出]-📍呈堂性以特別事項處理

控方初步只傳召證人表上其中10名證人包括雷射筆專家證人,專家報告辯方不爭議會以65b呈堂,但辯方可能有盤問,控方會有5段警方搜查片段及2段公開網上片段呈堂(當中2段公開片段辯方會爭議不相關反對呈堂),沒有警誡供詞,辯方沒有其他證人。

📌承認事實(P1)
2019年9月8日1855時警員24303在維多利亞公園近垃圾站截查D1,當時戴眼鏡,淺啡色短袖衫,黑白色波鞋及黑色長衭,身孭迷彩色背囊(P2)內有透明護目鏡,泳鏡,防毒口罩,防毒口罩連2個粉紅色過濾器,2隻手套、黑色手袖,普通綠色口罩,未開封口罩,黃色頭盔,2件短䄂衫,生理鹽水及一黑色縮骨遮等,當時D1另手持一黑色長遮。
同日1948時警員在維多利亞公園兒童遊樂場截查D2,當時穿短䄂衫,黑色長衭,有一腰包(P3)及背囊(P4)。警員8852在P3發現有眼藥水,生理鹽水及消毒藥水,P4內則有鎚仔、士巴拿,口罩,透明護目鏡,雨遮,面巾及「光時」海報
第三被告也是在維多利亞公園10號閘兒童遊樂場附近被截查,當時戴眼鏡,穿黑色長褲,藍色短袖衫,孭住背囊(P5)內有防毒口罩,黑色面巾,透明護目鏡及一對勞工手套。
搜身過程(D1及D3)/搜出物品(D2)被偵緝警員以攝錄機拍攝片段分為1a 1b(D1),2a 2b (D2)及3(D3)共5片段並收錄到記憶棒(P6)呈堂
偵緝警員8259為搜獲之黑色噴漆作檢驗並填寫供詞呈堂(P7)
警員將各人檢獲衣物及物件拍攝照片並制成相冊呈堂
D1 P8(1-26)共26張
D2 P9(1-27)共27張
D3 P10(5-21)共17張

📌補充承認事實(P1a)
2019年9月8日不同時間由3警員分別宣佈以非法集結及管有攻擊性武器拘捕後,警誡下三人分別(D1沒有回應)(D2我冇嘢講)及(D3我冇嘢講)

📌PW1 PC 24303 黃偉峰(音)截查拘捕D1 作供

證人1855 時在維多利亞公園近垃圾站側草叢行人路見五六人聚集,證人當時穿防暴衣與D1人羣距離30米,當時D1望住警方,證人上前截查,有人叫「有警察,走啊」,該班人即分散逃跑。PW1追了30米成功在草叢截停D1並作搜查,期間DPC 9751攝錄過程,PW1在D1右前褲袋找到一支長約10至15厘米黑色身雷射筆(臨時證物PP11),試開證實能發出綠色雷射光。庭上播放片段1b(P12)見到D1被制服地上,警方將搜出物品放地上可見1雷射筆,DPC 13123檢取證物,其後證人及DPC 13123將被告帶去北角警署,片段中有人問D1物品是否他擁有但沒有回答,PW1表示不知道是誰問。主問下PW1表示1855進入維園後總共見有雷射筆照射20至30次包括紅,藍,紫,綠色,有些射向警方其中有三四次射中PW1及同僚,距離約在30-40米左右,因佢哋傳給有樹木阻擋不知是那人射出。

📌PW1 PC 24303 盤問
D1律師
律師問將證物雷射筆放入膠袋後是否沒有再見過雷射筆,證人答在北角警署DPC 13123時將物品取出拍照時再見過。證人確認該雷射筆是普通款式,市面上容易買到。承認今日庭上認出主要靠身上標示,而該標示不是由證人填寫。

📌PW1下午繼續盤問
📌PW2 DPC13123 鄭浩權 處理D1證物作供及盤問中
(下午沒有直播員,歡迎補充)

案件明天於4月16日0930 在東區裁判法院第5庭續審。各被告以原有條繼續保釋至五天審訊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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