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裁決
#1001荃灣 #暴動
D1陳(40), D2陳(20)
D3李(26), D5郭(23)

控罪:
1) 暴動 [各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海壩街,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縱火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理辯解下用火損壞另一人的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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練官先講暴動罪的控罪元素(詳情後補),再就辯方在本案提出的爭議作回應:


📌 上址(海壩街)是否發生暴動?
代表D5的郭憬憲大律師質疑控方證供未有指出由那一刻從非法集結變成暴動,由那一刻從暴動變成非法集結,郭大律師認為如果暴力行動緩和下來變為膠住狀態,暴動會降級至非法集結。而警方快速推進的一刻,集結的人似乎已經平靜下來,集結亦因此比較鬆散。練官認為正如上訴庭所講「暴動有高度的流動性」,參與可以擔當各式各樣的角色,參與者甚至不需要在現場。

練官卻形容當時示威者與警方進行「小形巷戰」,他們無視警方的警告,與警方拉鋸至少20分鐘。又指如果將示威者在警方攻勢稍歇時的行為,從事件中抽出獨立處理,忽略現場不斷有人叫口號、向警方防線掟汽油彈、磚頭及雜物、且無視警告與警方對峙等情況,無助於法庭理解整件事,就如瞎子摸象一樣,只能就事件的表象作形容,不可能全面理解整個現象的精粹。

綜上,練官認為當時(15:40)在海壩街發生至少有 [由練官目測] 200人參與的暴動。集結人士令警方無法執行職務,掟汽油彈、磚頭及雜物並不是個別的暴力事件,而是在共同意志地作出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目的是令人害怕,包括及尤其是令經過現場的人及警員在內的人,害怕他們會破壞社會安寧。


📌 各被告有否參與上述暴動?
除代表D5的郭大律師外,其餘被告均不爭議現場有暴動發生,只爭議被告有否參與。睇片及比對特徵/證物辨識D1……D1逃入荃興徑被捕時手持獨一無二的藍色雨傘、身穿黑衣黑褲,當時街上除傳媒外不見有其他途人。他在錄影會面中聲稱當日到荃灣是慕名光顧某食肆,但卻説不出該食肆的名字;逗留在現場是因為他有紅十字會發出的證書打算幫人急救,但沒有帶備任何緊急用品。D1的證供只證明他曾在海壩街出現,但他在現場的解釋似乎前言不對後語。


📌 被告(D2)是否可能無意參與騷亂/非法集結?
練官認為這並不可能,因為執法人員在拘捕被告前已經警告該集結違法,而D2仍身在現場,顯現是有意識的選擇;他被捕後所叫的口號亦與其他當時流行的口號相符。在示威現場的示威者前線被捕,亦反映他選擇留在示威者的一方。而且在他被捕前雙方已拉鋸20分鐘,正常的人肯定會離去。

再者,一個偶爾到場存心看熱鬧的人,不會戴頭盔、眼罩、口罩等保護裝備。一個不知就裡的人,不可能在發現自己身陷充滿催淚煙的現場後仍然選擇逗留,更不會在在被捕後大叫光復香港、向在埸記者高呼自己的名字及身份證號碼。這些行為印證被告有心參與該次暴動,而且參與得理直氣壯,亦表達了對執法人員的不信任。


📌第三與第五被告案情相似,兩人均無暴力行為(證據上)
除D3在被捕時掙扎外,控方並無證據指出D3及D5有明顯的動作參與暴力示威。但D3及D5被制服之處正是示威者的最前線,而示威者的前線當日隨警方的行動而不停移前移後,如果兩人不隨該防線移動就有可能會被留在前線。由於示威者與警方對峙已久,兩人亦不可能是偶然在現場出現,更不可能在警方不停警告、勸諭、驅散示威者的情況下,不知示威者正用暴力與警方對抗。[列舉證物及被告被捕時的裝束] D5的衣著與其他示威者相同,幾乎如制服一樣。


📌適逢其會?見證難得的歷史時刻?
辯方聲稱個別被告在埸可以是適逢其會或見證難得的歷史時刻。即使法庭接納他們的動機是為了見證難得的歷史時刻,但被告置身在示威者的前線,身穿與示威者一樣的服飾,必然會助長其他暴力示威者的氣燄。不但令示威者以為人數眾多足以與警方抗衡,亦令警方認為示威者人數增加使警方執法更困難,也就是說協助了其他示威者進行該次暴動。

即使沒有實質證據證D2、D3、D5有掟汽油彈、掟磚、推水馬實際動作。正常人如發覺自己身陷險境,理應會儘快離開。但各被告既沒有任何合法任務,亦不是無法離開,他們選擇在衝突最激烈時逗留在示威者的一方與他們共同進退,選擇留在衝突的風眼,其意圖的唯一推論就是參加暴動或助長其他暴力人士暴動 。

D1兩項控罪罪名成立
D2、D3、D5暴動罪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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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被告就所面對的控罪全部罪名成立。押後至2021年5月5日 10:00在灣仔區域法院判刑,期間各被告需還押待索取背景報告。


【22:50 最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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