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36/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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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39警員9800 黃銘暉
當天為畜龍
負責制服A16

A8及A16法律代表 #鄭凱霖大律師 繼續盤問PW39

📌C5有線新聞片段中的位置
有線新聞片段中右邊畫面3個招牌,與辯方的Google map實境街道圖中3個招牌相同,位置為新街市街8號北園酒家外。實境街道圖和地圖分別呈堂為D16_002及D16_003。

📌片段中的風褸
05:18:59時可見一人背黑色背囊,身穿黑色長褲及綠色長袖長身風褸,風褸與「片中人」相似,P39確認,截圖為P57(icable)_PW39_D16_001。 #陳仲衡法官 指該人手持雨遮,背囊有一支水。

另一人背黑色背囊,身穿黑色長褲、深色鞋及綠色長身風褸,風褸與「片中人」相似,截圖為P57(icable)_PW39_D16_002。

📌揚聲器
當日在現場制服A16後沒有檢取揚聲器,PW39與18658皆沒有拾起揚聲器檢查,PW39昨天形容A16所持的揚聲器為藍白色和沒有手柄,其他細節無法描述。PW39 基於顏色和形狀,指「片中人」持的揚聲器與A16被制服前所持的揚聲器相同。
PW39無法肯定當日在現場除A16外有沒有人持揚聲器。

辯方指出PW39不能肯定片段中被指稱的人為A16,PW39不同意。

📌拋擲雜物
主問時提及當日約1800時在西區警署,PW39稱在防線見到「同埋掉啲雜物」,PW39不同意1900時起步向東推進後,才有人拋擲雜物。

覆問PW39警員9800 黃銘暉
盤問時PW39同意「片中人」黃色頭盔沒有特別之處或特徵,截圖中各人戴的黃色頭盔相同,

#陳仲衡法官 指自己可以看片段決定有沒有特徵,控方毋須就此覆問。

控方為完整性,希望播放無線新聞(1933至2003)片段讓法庭觀看00:22:22至00:22:46。

🌟 #鄭凱霖大律師 指出既然與PW39無關,可先讓證人離去, #陳仲衡法官又鬧「你聽清楚人哋講乜嘢啦!」,但鬧完後同意讓PW39先得離去。

00:22:35時可見衣領後面,截圖為P58(1933_2003)_PW39_008;00:22:34時可見衣長,截圖為P58(1933_2003)_PW39_009。

PW39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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