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1020旺角
#續審[13/15]

👥謝,區,胡,梁,楊(20-48)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5人被控2019年10月20日,在旺角亞皆老街近塘尾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長X。

控罪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塊石頭、1塊磚頭、1把鉗。

控罪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支噴漆。

控罪5: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D3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總督察Y。

控罪6: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3]
D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5條膠索帶、1枝行山杖、1卷黑膠紙。

控罪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4]
D4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黑膠帶。

控罪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5]
D5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包膠索帶、1枝行山杖。

控罪9-1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5人被控於同日同地,使用口罩及圍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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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結案陳詞
對於有沒有參與非法集結的議題,會較容易處理,會依據手上證據。
而是否參與非法集結,會參考上訴庭湯杜夫婦案例,控方用案情指出D1有參與非法集結,因當時其他被告是往相反方向跑,只有D1不是。
各代表律師依賴區域法院余德榮案例。
控方希望辯方會以足夠證據證明,D3是真誠地誤會受害人非警員,然而D3不作供,控方指辯方的環境證供不充分。

🔔D1代表律師陳詞
不爭議上訴庭的共同犯罪原則,但希望法庭留意到本案的法律原則,留意到現場情況與原則有差異的議題,即有機會誤墮法網。
控方沒直接證供證明D1曾在集結現場出現,明白D1電話有被檢取,但沒通訊紀錄證據,亦沒證據指D1有與現場人士溝通及協調。
警方到場時立刻進行驅散,沒有作出警告或提示。根據控方證人證供,沒足夠證據證明D1有參與集結,更像的是D1在逃離現場,更是唯一一個反方向衝去警方防線的人。
D2 D3在被追捕過程中,有說過有其他在場警員協助過追捕。
控方證人在辯方盤問時指出,受襲時有幾個警員一起追捕。
PW3誇過南行線的時候有其他警員一起追捕,但說不出當時南行線有多少名警員。
至於PW3的觀察點,距離及環境都不是最佳和最好的觀察點,所以不能100%確認被告有襲警。但根據2位證人證供,現場有更佳位置去觀察,但沒聽過關於這些位置觀察情況的證供。
警方當日拘捕被告時,沒任何基礎去指出D1管有案情所指的物品及有意圖去使用。
PW2證供清晰,沒有搜查過D1,不知D1有這些物品。PW8是處理D1的人,亦不知D1有這些物品,只是知道控罪,因為這些物品當時未被搜出。
即使有物品被搜出並加在列表中,但PW9有補口供去更正錯誤。難以見得D1有意圖去使用。

🔭D2代表律師陳詞
關於環境證供,在警員未下車前,D2已走,而該車是文裝警車,沒法證明D2是想逃離現場。
不爭議D2裝束與一般社運人士相似,但警員裝束並不相似,辯方承認D2有鮮明特徵,即黃頭盔,但被告見到車就真的走,沒證據指出被告知道是警車。
D2沒實際發現有無線電器材,引用湯杜夫婦案例指,案例中有CCTV,但實際情況與本案不同。辯方否認警方到場前,黃頭盔人士是被告。
PW6未能肯定認出黃頭盔人士是被告人。
警員下車追捕只有4秒,難看到相關人士動向,與案例案情不同。D2是警員未下車,未作出行動前已走,與案例案情不同。
呈上A豬案例(同音..sorry),相關片段是不清晰,但片中所有相關人士是蒙面,就算再清也沒法看到面部特徵。PW6的證供應被忽視。辯方指在本案中,就算片段再清晰也沒有用。

🧲D3代表律師陳詞
湯杜夫婦案例不適用於D3,PW7不清楚被告在被捕前在哪裏出現,亦沒見過被告有沒有示威行為,甚麼都沒見過。只是看過片段中的4名男子,就認為是被告,假設4名男子真的是被告,該群男子也沒作出任何行為,只是在步行。裝束更與示威者不相似,被告不是示威裝束,是綠衫黑褲。如果共同犯罪原則適用,也要指出被告是甚麼角色,在本案中沒法看出被告的角色。警員證人看到疑似被告的男子,不足10秒,也沒見過被告揹背包。
有鏡頭拍到疑似被告男子有戴口罩,辯方呈上區域法院 賴手足的案例
#0813機場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2763
指出片段中的衣著顏色和現實看,會有色差。
希望法庭會明白被告真誠地誤會證人Y不是警員,因當時是電光火石間,很混亂也很多人。
PW2有提及示威者是戴頭盔,可見警員與示威者衣束是相近,可能唯一不同的是警員頭盔有燈,但當時混亂與人多,在電光火石間,被告當時在現場未必看清警員頭盔上的特徵。
雖然受害人有稱自己是警察,但前後只有2次,被告未必聽得清楚,而且現場人多混亂嘈吵。
被告當時只想勸交,沒有打人。
PW2未能清楚分辨示威者裝束的顏色,同樣,在現場的被告也是難以分辨,因大家的裝束相近。

📎D4代表律師陳詞
被告被捕時離案發現場很遠,難證明被告是在哪裏走出來。有警員作供指有可能是旺角道出來。但有警員指被告跟着一堆人跑,辯方指人群跑步不可能是一行地跑🤣是會一群人,有幾行人地跑,因此被告有可能是從旺角道走出。
如果用湯杜夫婦案例的犯罪原則,控方沒足夠證據證明被告與現場人士能拉上關係,只是有疑似被告人士推垃圾車。
目前證據未能把被告與其他人拉上關係,沒證據證明被告有任何舉動,甚麼時候到達現場也不知,未能證明他在現場長時間逗留。唯一所做的是,在跑步時回頭張望一下,辯方指這不是把風角色,因不可能穿與示威者相同衣著,去引人懷疑,應穿其他顏色衣服,不引人耳目。
葉啓亮:咁第三被告...(按:因為D3是綠衫)
辯方指現場人士可以流動,就算被告是穿示威裝束,但未必有參與,存在的可能性有很多。就算被告有跑,也要證明被告的跑與本案有關。就算被告有在其他地方旁觀過,就算有跑,逃離警方追捕,也未能證明被告的跑與本案有關。
呈上林子建案例,該案警員有提及步姿問題,但在本案亦沒有拍到被告的步姿。假如想用裝束去辨認被告,但被告的裝備是沒法合符案例標準。
關於警員A觀看片段p4時,與上年三月辨認人士時,是辨認到2個人。
警員在上年看證供時,是極似事先選擇過,或者是人說甚麼他說甚麼。

D5代表律師陳詞
片段中的衣著未能100%確定是被告。如果用物品去辨認,被告最大特徵是豬咀行山杖,現場很多人也有這些物品。
片段中的男與被告作比較時,未能達至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
就算真的是被告,沒拍到該男子先舉動,有可能純粹路過。不排除有看熱鬧的可能性,原因是現場有其他人在場,甚麼顏色的衣著都有,並非集結人士是一種衣物,看熱鬧人士是另一種衣物,該堆人可以自由出入,所以不能忽略在場人士其他衣著。
至於湯杜夫婦案例,辯方指在本案中,警員沒作出任何警告。
除了被告有跑/逃離,除非法庭肯定被告是畏罪,否則不可能因此定罪,逃跑可能有很多原因。
至於角色問題,控方沒足夠證據指證被告有任何示威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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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至2021年5月18日早上10:00九龍城法院第七庭裁決,現有條件保釋

🔴上午有年僅16歲手足被判入更生中心,現場有人指,16歲手足極有可能下午才出車‼️各位親友旁聽完自己親友,可以理下其他手足,其他手足都係手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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