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1118西灣河 #審訊 [1/2]

周(26)

控罪:
1)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於2019年11月18日在西灣河港鐵站B出口外管有彈藥,即9枚催淚煙榴彈彈頭;1枚催淚煙榴彈皮,28枚催淚煙彈殼。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一把瑞士多用途工具,一把鎅刀及剪刀,7條膠索帶及一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被告不認罪

📝承認事實
19年11月17日18日 0057時 PC21213(PW1)  於西灣河站大堂近A出口的車站控制室截停被告,並於被告背囊內搜出涉案的瑞士萬用刀、剪刀、鎅刀、箱頭筆、護目鏡、雷射筆、印有「Press」的反光背心、摺疊傘、3m防毒面具等,另於背囊中的白色膠袋搜出多種涉案的彈榖(P-22-27) 。
18年19年11月18日 0130時 DPC5776拘捕被告,並於0203時 及 0306時 為被告補錄口供,口供的自願性不爭議。
20年5月5日 將P22-27 交由軍火專家葉浩明(音) Benson檢驗,專家認為全部均屬已發射及不可重用的彈藥。控辯雙方對專家身份不爭議。
警員分別於現場拍攝環境(P30) 、證物(P31) 、被告正背面(P32)相片。
19年10月19日??? 警員1559 於火炭向港鐵檢取相關CCTV的光碟(P33) ,檢取至呈堂沒受不法干擾。
被告身份不爭議。

⭐️辯方補充只是同意專家認為是彈藥,但會爭議這是否法律定議上的彈藥。


傳召PW1 PC21213 莫俊豪(音) 作供

控方向PW1呈上2份分別於19年11月17日及20年4月23日的補錄口供,證人更正第一份口供應是11月18日錄取,同時確認為PW1所寫及有他的簽名。
控方根據 《刑事訴訟條例》第65B條把兩份口供以書面作供呈堂,口供內容未有於庭上讀出。

PW1作供指案發時間他於西灣河站內近車站控制室位置,見到近扶手電梯的位置有磚塊從上而下掉落,兩分後見被告出現便上前截查及搜出涉案物品。PW1確認P30相片中地下物體為磚塊。
(裁判官問主控:控方案情係咪指呢啲同被告有關?
主控回應:控方無證據指呢方面同被告有直接關係,或者我都唔係呢方面細節花咁多時間。)
被問到雷射筆檢取時電池時是否於筆內,PW1表示不記得。
對於其他有同事拎咗相關CCTV,PW1表示不清楚。
控方播放P33的CCTV片段並向PW1指出片中有個人影經過(裁判官:直頭係有人經過。庭內好似傳來一陣笑聲~😂) ,其後PW1確認片中人就是庭上的被告。
之後片段中見到兩批警員入鏡,PW1表示在當中但就無法指出邊個係自已。

控方根據 《刑事訴訟條例》第65B條把軍火專家的報告以書面作供呈堂,口供內容未有於庭上讀出。(按:完全唔明主控點解無啦係盤問PW1嘅時間呈堂…)

辯方表示由於裁判官已就磚塊相關問題向控方提問,因此辯方無任何問題需要向PW1盤問。


控方舉證完畢,沒有中段陳詞。
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作供,另有1位專家證人及醫療報告。

案件明早0930 繼續,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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