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1118西灣河 #審訊 [2/2]

周(26)

控罪:
1)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於2019年11月18日在西灣河港鐵站B出口外管有彈藥,即9枚催淚煙榴彈彈頭;1枚催淚煙榴彈皮,28枚催淚煙彈殼。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一把瑞士多用途工具,一把鎅刀及剪刀,7條膠索帶及一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被告出庭作供

辯方主問:
被告作供稱當晚從網上得知西灣河有警民衝突,因此以記者身份到場進行採訪,而涉案的彈殼及部分物品均為現場所得,被告打算將彈殼化驗後連同其他在場物品用作記錄及展示用途。
而鎅刀、剪刀、摺疊傘等則是他日常會帶備的物品,被告稱自已是一位平常乜都帶齊帶多的人,這樣可以方便他日常為自已或別人解決問題。被告舉例指一般出街都會帶齊充電器線,甚至連女生用的髮夾也有帶備,可於用餐時給女性夾起長髮以免沾污。

控方盤問:
控方指被告所屬的學生媒體不屬記協會員,質疑被告只是以記者身份參與示威,被告否認,並解釋當天較早階段也在旺角進行採訪,因得悉西灣河有警民衝突才前往現場。
被告亦解釋落地鐵站前因沒有衝突正於太安樓休息及進食,因此亦未有穿上反背心,突然聽到地鐵站傳來嘈吵聲便馬上掛上記者証趕去,被告表示落去只是想影站在情況,未有使用身上物品破壞的想法。

控方質疑被告除彈殼外的部分物品為現場拾獲的講法,被告一一否認,被告認為當時大多數人只留意到九龍區有衝突發生,但港島區往往被忽略,而這些彈殼、索帶、手套、電筒正正反映當時港島確實有衝突發生過…(續)

被告作供完畢,下午將傳召辯方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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