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08銅鑼灣 #審訊 (3/5)

D1: 吳(18)
D2: 胡(22)
D3: 梁(20)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附近的公眾地方沒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2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罐噴漆。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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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辯雙方同意雷射筆專家證人不用作供及盤問,證人到庭檢查中文版本後表示沒有更正。

📌新增承認事實(P1b)
2020年1月29日高級督察盧永楷為雷射筆驗檢專家報告呈堂(P17, P17a中文版),辯方不爭議專家身份及送往檢查後證物鏈連貫性及正確性並同意照片P16(a至d)真確性。

📌PW5 PC 20610陳志平(音)截查拘捕D3
主問
當日穿防暴裝1900到維園進行掃蕩,1947在10號閘兒童遊樂場發現十多名穿深色衫褲鞋人士向自己方向跑,約有15半距離,有一人跌地上(D3 戴眼鏡,藍色短䄂衫,黑長褲及孭黑色背囊。PW5上前截查,身上沒物品但背囊防毒口罩、面巾,護目鏡,泳鏡,勞工手套及一雷射筆(試開發現射出綠色光,印象筆長5cm,過程沒攝錄,曾問用途沒回應),證人1950拘捕被告,其後DPC9187才前來於2006-2013錄影搜到物件,拍完放回背囊,一直跟身至回北角警署在2225時在臨時羈留室同DPC 14871 (PW6)點算及移交處理。📍庭上播放片段3(P6)見到PW5將物件背囊拿出放地上見到有4包及3支液體,但證物相冊中只見到3包液體,證人回答是4包其中3包鹽水是,為何沒有了4件不知道❗️
D3盤問
證人不同意D3不是逃跑而是行過來,及因穿深色衫褲及孭背囊所以截停同認出雷射筆是因為證物標籤。PW5同意下列各點
1)所有證物包括雷射筆由現場檢查做交14871沒有放入證物袋
2)書面口供Pol 154及記事冊只交代六頂證物:黑色背囊,一對勞工手套,一個防毒口罩及兩份紅色濾芯,一個護目鏡及一支綠色雷射筆。
3)同14871交收前自己沒有記錄所有證物
4)確認交14871時是有4包鹽水

辯方律師指鹽水證物混亂,PW5也可能不確定相冊內雷射筆是被告身上搜出,PW5稱不同意有標籤另有橡筋及黑色膠帶縛在防毒口罩,所以記得,電荒追問相冊內雷射筆沒有綁在防毒口罩上,證人重複當場搜及拍攝是有綁。

📌PW6 DPC 14871 謝紀德(音) 處理D3證物
主問
2019年9月8日在北角警署臨時羈留室(停車場位置)從20610 PW5逐件證物驗收,但見唔到PW5從那裡拎出證物其中包括四包生理鹽水,三支鹽水及1支黑色身雷射筆。接收後將每天放入獨立證物袋再將所有袋放入一大袋,期間自己保管直至在9月9日00:25在訓示室交D3給案件主管DPC 8259 (PW7)。
D3盤問
雖然逐樣對同意看不到PC20610 從那裏拿證物出來同自己交收,一共接收了4包及3支鹽水,除了電話及八達通時放入房干擾證物袋其他閣下只放普通袋
-承認Pol154書面口供打錯同PC 20610交收證物時間是22:55,是手民之誤,正確是今天庭上作供22:25
-書面口供及記事冊也沒有紀錄將證物交8259(PW7),因為唔記得
覆問
再確認記事冊沒有記錄將證物交下手警員8259
📍直播員按:處理證物開始非常粗疏❗️

📌PW7 DPC 8259 羅偉成 (音) 處理D1至D3證物
主問
A接收證物
證人當日先後在北角接收共三四十人之證物包括了D1至D3,次序是D3,D2,D1。當日PW7每次只處理一被告證物,會先看拘捕表格上列姓名及檢取證物表,但因拘捕人數多,庭上説不會記得每個交收是一袋倒在枱定逐件拿出對,也不記得每個被捕人編號及誰人有證物退回。主問下,PW7只可確定下列項目:
👤D3 在9月9日0030在訓示室舆14871(PW6)交收D3證物,逐一點算沒有發現物同清單不符。點算後所有物品入一大袋,上寫被捕人號碼及將名字寫A4紙釘在證物袋不會密封,跟住袋口摺兩摺後用釘書機釘。大袋再放入藍色膠藍,當天完成處理所有證物約在9月9日早上六,七點運上車返灣仔總部。
👤D2 約01:5x同13282(PW4)交收D2物品,大致程序同上,當時物品沒有不符。問到有冇不相關證物退回,PW7表示一般會在拘捕表格Pol 153上證物表刪去,但Pol 153現已被銷毀,自己沒有其他紀錄,也記不起。
👤D1 約02:xx 與13123(PW2)交收D1物品,程序也相同,交收當時物品沒不符,所有證物在訓示室自己一直看管沒有受干擾。

B運送返總部
由北角運送至總部有幫助搬,曾離開房間及警車,但有隊員看管。回總部再數袋數目,因太多袋沒拆開再對,如被開過會知道。所有尚侍處理證物放入Common Room內2個大櫃鎖上,不記得三人物件是否同一櫃,也不記得邊日取出處理,但所有證物在9月20日前完成處理。

C取出處理
其後將袋取出拆釘,逐件拿出拍照後放回原袋再用釘書機釘封再放回Common Room櫃桶,在9月20號將所有櫃內證物移去證物室,同證物室警員交收時逐個袋拆開逐一對後放入原裝釘封。

D 雷射筆
根據2021年2月10日口供,證人之後曾提取D1,D2及D3共4支雷射筆往技術支援組TSD給專家盧永楷驗檢。TSD有指引需每支筆獨立包裝入一個盒,拆走電池入獨立袋,貼上黃色標籤標示證物編號,案件號碼,物件簡單形容,被告名字等。

根據證人作供D1 ,D2及D3之雷射筆分別入了4個盒,電入了3個袋,並寫下編號送驗:
D1筆及電池Q1 及 Q2
D2 第一支筆連內置電池Q3
D2 第二支筆及電池Q4及Q5
D3 筆及電池Q6 及Q7
PW7 確認庭上見到之實物紙盒及裝電池嘅裝並非當日自己包裝所用

📌PW7 主問作供未完,明早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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