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20200612旺角 #判刑
#公眾妨擾罪 #阻街

D2: 15歲手足‼️已還押22日

控罪:在公眾地方犯的妨擾罪
第228章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28)條
被控於2020年6月12日,在旺角砵蘭街與山東街交界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堵塞馬路,因而可導致該處交通遭受阻礙。

背景:
2020年6月12日為反送中抗爭首次大型衝突「6.12」一周年。警方阻撓市民在添馬公園舉行集會,當日晚上有市民在旺角街頭合唱《願榮光歸香港》,卻遭警方驅散。案件於2020年12月7日首度提堂,3名被告原面對一項非法集結罪,#王詩麗裁判官 批准D1及D2保釋候訊。D3於3月12日認罪,4月1日連同另一宗案件判監7個月。D2在3月30日在 #陳慧敏裁判官 面前承認較輕的妨擾罪,還押至今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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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次答辯及求情

辯方法律代表:杜姓女大律師

📌報告內容

辯方律師已向D2解釋社會服務令、感化令、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報告,D2表示明白,並願意遵守社會服務令。

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感化官曾與校方及家長會面,校方表示會為D2保留學位。感化官指D2態度正面,犯案只因一時魯莽好奇,在學校是一位守規矩、品行良好的學生。報告建議判處181至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報告認為D2適合進入兩院所,並建議進入勞教中心。報告形容D2在還押期間守規矩、合作,並表達深切悔意。


📌進一步求情

辯方引用 WONG CHUN CHEONG v. HKSAR (2001) 4 HKCFAR 12 案例,案發時年僅16歲的上訴人被控一項「無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舞獅」罪,原審時被判入教導所。由於控罪最高刑罰為6個月監禁,而教導所拘禁期為6個月至3年,由懲教署署長決定。即使上訴人有案底,終審法院仍認為教導所的刑罰並不相稱,上訴人有機會面對控罪最高刑罰6倍的拘禁,最低拘禁期亦已達最高刑罰。

辯方引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ong Chi Fung [2018] HKCFA 35 案例,如公眾秩序案件沒有預謀,亦不涉及暴力元素,在判刑時可考慮被告的個人情況,並着重更生元素。

辯方引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MT AND ANOTHER [2020] HKCA 939 案例,在案發時年僅14歲10個月的第一答辯人及14歲1個月的第二答辯人承認一項非法集結罪,案情比本案嚴重得多,涉過百人的集結,牽涉暴力元素,但上訴庭分別改判12個月感化令及80小時社會服務令。

#陳慧敏裁判官 此時打斷辯方律師求情,指已打算判處社會服務令。

辯方求情希望法庭考慮本案控罪及案情均較 SJ v CMT 案輕微,判處較低時數的社會服務令。

#陳慧敏裁判官 引述 律政司司長 訴 司徒浩燊 [2021] HKCA 156 案例,指:「潘敏琦法官在該案中明言『判處不合適的刑期,只是表面上似乎對被告人有利,如果律政司司長提出刑期覆核,被告人在等待上訴法庭裁決之前產生憂慮和覆核成功後要面對較重的刑罰,不但令被吿人失望甚至受到打擊,亦有可能打亂他正在接受的更生計劃。法庭應對被告人處以相稱的刑罰。』」

辯方律師仍希望法庭考慮 SJ v CMT 案最高刑罰為2年監禁,而本案只是3個月監禁,而D2有正面良好品格,加上已還押22日。

#陳慧敏裁判官 強調「攞報告唔係一個大懲罰」,是為D2的更生考慮。裁判官批評辯方律師不斷強調本案性質輕微,是罔顧本案可能造成「漣漪效應」,激發更多人加入。辯方律師反駁指案情不涉所謂漣漪效應,裁判官駁斥指案情沒有提及漣漪效應,但法庭會自行考慮此元素。


📌判刑理由

#陳慧敏裁判官 強調法庭須保護公眾,判刑必須對被告人具阻嚇作用。裁判官批評D2行為明顯阻礙車輛前進,並造成漣漪效應,激發更多人加入。

裁判官指社會服務令及感化令報告正面,雖然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報告指D2適合進入兩院所,但考慮本案整體情況,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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