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大
#審訊 [1/12]

A1陳(21)
A2李(24)
A3張(18)
A4鄧(23)

控罪:
1.暴動(A1-4)
2-4.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1,A3-4)
5.藏有攻擊性武器(A3)

案情:
A1-4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黃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控罪一)
A1,A3-4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護目鏡及防毒面具連濾罐(控罪二至四)
A3另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罪五)


A1-4不認罪


📍開案陳詞

香港中文大學的二號橋和環迴東路屬公眾地方,在2019年11月12日或之前的日子,公眾人士可自由出入中大範圍,不用登記。

2019年11月11日,多名人士佔據二橋位置,向吐露港投擲雜物、汽油彈、磚頭等。警方當天作出了驅散行動。

2019年11月12日,警方繼續在二橋駐守。為免八去據點,在當天早上11:25已在環迴東路和二橋交界設立防線。在警方防線的50米前的環迴來回行車線上,有人集結,並向警方投射雷射燈、叫囂及挑釁。在環迴東路右方的小斜坡上,有身穿黑衣的人埋伏於草叢,大聲指罵及挑釁。為免黑衣人作高點攻擊,警方向斜坡上的黑衣人舉橙旗,但由於黑衣人並沒有向警方作出實際的攻擊行動,警方也沒有使用武力。

14:00時,除了斜坡有集結人士,環迴東路亦有大約100人,他們身穿黑色上,部分戴口罩、防毒面具,亦有人手持雨傘,走近警方。前方有示威者推著大型垃圾車等雜物,向警方防線不停推進,氣氛情緒緊張。14:10時,警方向示威人士舉橙旗和黑旗,並用揚聲器示意示威人士和平散去,但示威人士沒有離開。

14:50時,校方人員到二橋位置嘗試調解。指揮官期後示意5名警員(pc15359、pc14598、pc58127、pc9390、pc58197)於保安監亭內觀察示威者的行動,其餘警員則於保安監亭20米範圍內候命。
(註:控方立場稱於14:50時,由於警方防守減低,但示威者卻欲向前推進,防礙警方,並開始投擲雜物,因此由非洲集結升級至暴動)

15:08時,聚集人士向警方推進,推著垃圾車及手持雨傘推進至環迴東路近物業管理處的位置。PW1向示威者舉黑旗作警告,示威者沒有離開,並加速向警方推進及投雜汽油彈、磚頭、鐵枝等雜物。

15:11時,於環迴東路近物業管理處附近,有示威者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其中一枚燒到了警方的長盾及制服。小山坡上的斜坡亦有人向警方投擲磚頭。警方暴力升級,即使發射催淚彈亦難以驅散,PW1繼而舉橙旗作警告。示威者沒有理會,繼續向警方攻擊。

D1
15:24時,pc19545(pw5)追至環迴東路近物業管理處一帶,看到D1向反方向逃跑,繼而將他拘捕,D1作出激烈反抗。當時D1身穿黑色上衣、黑色褲及黑鞋,頸上有黑色頸套,雙手戴3m手套,其中一隻手再戴上隔熱手套,背著一個黑色背包。臉上戴著防毒面具及護目鏡。


D2
15:28時,pc18434(pw6 )看到一名身穿黑色長褲及黑色t-shirt的人士逃跑,期後他失去平衡並跌倒,pw6上前將他拘捕,D2期間掙扎並想逃走,pw6最後亦成功將他制服。15:45 時,D2在pc8111看管下被帶到馬鞍山警署。


D3
15:24時,pc9343拘捕了身穿黑風褸、黑褲的D3。相信D3受催淚彈影響,繼而協助他用清水洗眼。pc12419協助拍攝並處理d3的證物,包括黑色帽、黑黃色眼罩、防毒面罩、黑色頸套、一對黑手套、一隻白金色手套、黑色addias 背囊、黑鞋及黑色長褲。

D4
15:21時,pc2920(p8)拘捕逃跑中的D4,他當時身穿黑色外套,白鞋、3m眼罩 、黑背包、黑鴨咀帽及手持一把破雨傘,並搜出一對橙米色手套、一把黑縮骨遮及一個灰口罩。她當時稱呼吸困難,因此警員為她鬆開面罩及眼罩。



📍承認事實

D1
pc19545拘捕了D1,D1被檢取黑T-shirt、黑長褲、黑色護目鏡、灰色防毒面具、黑頸套、 3m手套、右手戴灰橙色隔熱手套、黑鴨咀帽、黑藍色間條背囊(內有黑色iphone、白T-shirt、藍白色口罩)

D2
pc18434拘捕了D2,D2被檢取身穿黑T-shirt、黑長褲、灰色鞋,並搜出長黑褲、藍色布袋、保鮮紙、剪刀、一張寫有「致所有真香港人 我們一定會贏」的白紙

D3
pc9343 拘捕了D3,pc12419檢取了一張八達通、一部電話、黑色短褲、灰色長衛衣、黑口罩、一枝噴罐、一個未開封的頸套

D4
pc2920拘捕了D4,並由女警6946檢取黑背包、橙及米色手套、黑手袖、黑色縮骨遮、深灰口罩、八達通及白色iphone電話,其後由pc17057 接手。

📍審訊議題

1. 控方有沒有足夠環境證供在毫無合理疑點驗證標準下證明各被告有參與暴動(辯方立場為不爭議該時間及地點有暴動發生)
2. 在反蒙面法的議題上,控方有沒有足夠證據證明A1,3,4在非法集結的時間及地點有帶蒙面物品;及在警方使用催淚彈時,使用防毒面罩是否為合理辯解
3. 針對控罪五,控方是否有足夠環境證據證明A3管有該枝鐳射筆(證物8),以及管有目的和送往檢驗期間有否受干預


📍在是否要對案件中第五位被捕人士(黃)作出起訴的議題上,律政處主張不會修改控罪。

黃與「其他身份不知明人士」性質分別不大,而她在當刻被捕、衣著裝備等被警方檢取皆為事實,但黃在未被帶到法庭前已離開了香港。法官指出控方的開案陳詞有一部分篇幅提及對黃的指控,卻無人幫黃捍衛利益,因而要求律政處一再考慮是否要求法官在嫌疑人缺席的情況下作事實裁決。控方需時搜集案例及資訊作決定。


案件押後至明日9:30區域法院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並於審訊期間豁免到警署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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