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08銅鑼灣 #審訊 (5/5)

D1: 吳(18)
D2: 胡(22)
D3: 梁(20)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附近的公眾地方沒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2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罐噴漆。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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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表示撒回昨天Now TV片段之呈堂申請,只保留申請蘋果日報中環現場報道片段作證物呈堂,片段已經燒錄在光碟(PP21)。

📌控辯表示同意PW8專家證人盧永楷報告(P17及中文版P17a)及 PW7 DPC 8259測試噴漆口供(P7)以65(b)呈堂,並於今日庭上讀出,兩口供撮要如下:
📍嘖漆測試
2021年2月16日在距離40cm噴在全新膠板上,結果噴漆全面覆蓋,用乾紙巾不能抹去,再用濕紙巾仍然沒辦法抹走噴漆,測試過程被拍攝照片共10張燒到光碟同其他測試材料證物呈堂
📍雷射筆專家測試口供
四支全部操作正常
Q1 3B級 傷害距離4O米內
Q3 3B級 傷害距離4O米內
Q4 3B級 傷害距離60米內
Q6 3B級 傷害距離60米內

庭上播放共5段警方拍攝之搜查或檢取三人物品片段(D1:片段1a 1b D2:片段2a 2b D3:片段 3),裁判官表示片段內頗多說話,是否要製作文字騰本,控辯討論後同意法庭只需考慮片段內動作,搜出證物,控方不會依賴聲音對話內容,因此不用製作文字騰本。

📌特別事項
裁判官指需就(1)四支雷射筆證物呈堂性及(2)控方要求將蘋果日報新聞直播片段呈堂(證明事發日中環港鐵站衝突中有人用雷射筆,然而三被告是在銅鑼灣被截查及拘捕)作特別事項裁決。

法庭押後至6月10日1430同庭再訊作補充陳詞,並要求雙方就兩特別事項之詳細書面陳詞需提早交法庭(控方5月20日前,辯方在5月27日前)。期間各被告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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