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1005藍田 #審訊[3/3]

D1: 吳 (18)
D2: 蔡 (38)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2]
被控於2019年10月4日及5日,在藍田啟田商場外的啟田道一帶非法集結,作出擾亂秩序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令人害怕破壞社會安寧。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
被控於10月5日在上述地點,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即耳掛式口罩。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即耳掛式口罩。

背景:
本案為《禁蒙面法》生效後首宗提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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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PW5 女警員 17990 黃安妮(音)(協助處理D2警員)
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3隊

📌主問重點:(辯方要求控方不要引導證人)
01:30 收到東九龍指揮中心指示需前往啟田道近啟田商場,全部第3隊員出發。01:38到達現場,逆線行駛接近啟田商場時,PW5於第二大車右車廂望向外,觀察到人群,大部分人為黑衣黑褲,部分人跑動,部分人企。其中有人跑向安田街方向。

停車後,PW5向安田街方向跑,到達啟田商場對出廣場,只見隊員身影,由於自己較遲下車,已不見黑衣人身影。期後PW5見到PW4正截查一名女子(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長褲、拖鞋),身旁有一個藍色環保袋,PW5上前了解是否需要協助。

PW5於案發現場替女子搜身,從女子環保袋中撿取口罩,並搜出50條白色索帶。PW5遂帶女子上警車前往警署,期間女子側頭向行人路圍觀人士大叫自己姓名及一串數字,相信是電話號碼。

於觀塘警署PW5有再向D2搜身,D2環保袋內隨身物品包括鎖匙、身份證、零食及cap帽。02:22時,PW5與PW4交D2予值日官。

PW5觀察法庭內人士,成功認出D2為當晚被捕女子,確認證物P16, 18與當晚所見吻合,惟忘記拖鞋顏色。

PW5成功從辯方證物D1相片中認出當時為帶D2上AM6334情境,亦從相片中認出自己,惟忘記圖中D2做緊咩。

📌D2律師盤問重點:
- PW5第一眼見D2時已被PW4截停,當時D2髮型為長髮束馬尾

- 直至到警署,D2維持束馬尾髮型,PW5視線範圍內無人干擾D2頭髮


控方案情完結,內容後補。
裁判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1430續審。
D1選擇不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D2出庭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D2作供

D2律師盤問重點:
2019件10月5日約凌晨一時,D2從家中出發落街買食物,身穿一件黑色運動衫、黑色褲、戴黑色cap帽、藍色環保袋、黑色口罩,袋內有八達通、手機、鎖匙,腳穿粉紅色拖鞋。D2想到啟田商場地面7-11買食物。

從家出發,沿途經巴士站小路下樓梯,向右手邊啟田商場行去,經啟田商場對出空地,路程約5-10分鐘。到7-11購買食物後,見到街上有人群,於是停下觀察,好多人在行街企企及聊天,在7-11外企約10多分鐘後,感到「無咩野睇」,故出發回家。途中見到7-11對出地下有一包索帶,D2執起索帶放入環保袋,想帶回家作收納電線用。

回家路線會經過街市對出空地,沿左手邊街市行,右手邊有兩部升降機,繼續往安田街方向走,便會到家樓下。由7-11回家路程約10分鐘內。

就索帶狀態當時D2並無留意,只知是索帶,但無留意數量。D2出發回家,經街市途中,街道突然變得嘈吵,人群開始跑動,D2感驚慌,故想快速跑回家。跑動途中跌倒,環保袋跌落地上,內裡物品散出,cap帽甩出。D2即將地上物品掃回袋中,繼續跑回家,並無留意身後情況。

上警車前,D2因街道情況混亂發自己無故被捕感驚慌,右手邊有人要求自己講出姓名電話,自然反應下回答。於警車上,警員宣布要檢控,D2回應:「我唔識個啲人,只係落街行下」。

D2指啟田商場CCTV 01:41:12 場景為街市對出,畫面可見之前描述的升降機,而自己出現在畫面中央,指自己從該方向回家。

D2於證物P25地圖副本上標示:屋企位置、7-11位置、街市位置、升降機位置、由屋企到7-11路線、由7-11回家路線及執索帶位置。標記之地圖列為辯方證物D2,期間D2因標記錯誤想更改,更改後版本列為辯方證物D3。

辯方呈上醫生紙為辯方證物D4,證明D2從約20年前起患有氣管敏感及哮喘,期間有向不同中西醫求醫。故出門戴口罩為身體狀況所需。

主控盤問:
- D2 2019年4月起無業,與家人同住

- 知道政府會實施蒙面規例但不知生效日子,亦不知案發當日東九龍區有遊行

- 戴普通布口罩而非外科口罩目的為減少吸入冷空氣,防止氣管敏感,案發當日天氣雖不冷,但空氣相對氣管較凍,戴布口罩後咳嗽情況有改善

- 忘記當晚所買的食物是甚麼,但只是購買,並未進食

- 約一點出門,到達7-11時已過一點,在內逗留幾分鐘後於門口停留10-20分鐘,最後應約1:30-1:40離開7-11,在辯方證物D3再加畫自己在7-11外停留位置

- 出發往7-11時途經啟田商場外對出空地,未到7-11時己見到有人堵路,雜物橫跨兩條行車線,阻礙車輛行駛,空地一帶有約多於30人群眾行行企企,而馬路上不多於10人,部分人士有戴口罩

- 於7-11門外觀察人群的十多分鐘對群眾行動無預期,一直無望地上,察覺不到有人搬雜物出馬路,人數沒有明顯增加或減少,無聽到有人叫口號,街道保持平靜,無聽到有人「有狗呀!快啲走呀!」或類似說話,無留意車輛是否有響號

- 於7-11外觀察10多分鐘後感沒有特別故起程回家,見到地上有一包物品,第一眼不能識別物品,行近執起觀察後發現是索帶,案發前D2從未買過索帶,只見過索帶可綁住物件,一時起貪念把索帶放進自己環保袋,不同意律師所指索帶為自己帶出門

- 執起索帶一刻人群未開始跑動,期後D2轉入街市對出空地人群才開始跑,沒有特別原因驅使D2去程及回程使用不同路線,逃跑原因為街道突然由平靜轉為嘈吵,一時驚慌便跟隨人群跑,想盡快回家

- 跑動期間沒有留意啟田道有警車,亦沒留意到閃燈或響號(包括警車及救護車)

- 案發當晚雖一早觀察到有堵道,但人群表現平靜,所以沒有感驚慌,期後多人跑動時才覺慌亂,但不知跑動人群是否堵路人群,不同意律師指自己因警方到場感驚慌才逃跑

- 被帶上警車路程間因慌亂而大叫回應圍觀人士自己姓名發電話,但並不認識圍觀人士,沒有想過可能被人起底,亦無想過叫出個人資料有甚麼幫助,不同意律師指自己與人群為同一伙

- 不同意律師指出啟田商場CCTV 01:41:12 的身影不是自己,亦不同意律師指PW4口中做綑綁動作女子為自己,不同意控罪一及三


D2作供完畢,辯方案情完結。

案件爭議:
裁判官提出區域法院案例 DCCC 901/2016指當時辯方認為, 法庭應該採用普通法對非法集結和暴動訂立的法律原則,但最後法庭裁定,法庭必須根據《公安條例》第18條的條文來確定「非法集結」的定義, 而不是根據普通法的定義。

裁判官就案例詢問控辯雙方是否有爭議,辯方指會在書面陳詞概括相關內容,而控方表示保留,需時留意相關案例。

裁判官亦指自己會細閱控辯雙方所依賴片段,提醒控辯雙方如有需要法庭在特別時段以慢速觀片段可於陳詞中寫下。

DCCC 901/2016 判決書參考: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14897&QS=%2B&TP=RV
辯方需在2021年4月27日16:00或之前呈交書面陳詞予法庭及控方,控方如有書面回應需在2021年4月28日16:00或之前呈交法庭及辯方。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29日 14:30
於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作結案陳詞。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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