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00221九龍灣 #裁決

江(25)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20年2月21日,在九龍灣常怡道Megabox外近燈柱編號E771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支黑色棍狀電筒,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今年2月21日為7.21元朗恐襲8個月,市民發起「毋忘7.21  八區和你lunch」活動,卻遭7.21唔見人的警方濫捕濫告。本案於今年8月20日首度提堂,在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閣下席前獲准保釋候訊。被告於10月12日否認控罪,原定排期於12月18日審訊,但審期擱置至今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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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事實

控方案情

辯方案情


裁決理由

控方第一證人指他在1245見到7名穿著黑衫黑褲的人士和1405見到7個人,證人認為他們是同一班人,法庭質疑證人辨認的基礎何在,證人形容在1245見到那7人全部都是黑色衫,不認得他們的樣子,而根據證人的描述,在1405時被告當時戴口罩,穿著藍色短䄂tee,兩者的衣著並不相同,當然控方有可能指被告更換了衣物,袋內有美國國旗,但法庭重申證人對他1245所見的7人並沒有任何詳細的外形描述,換言之,被告指他1300才到達現場,控方無法合理證明被告是控方第一證人在1245所見的7人之中的其中一人,法庭未能排除被告在1300才到達現場的可能性。

至於被告指在1300至1405這段時段正參與抗疫集會,法庭留意到當控方問到集會的詳情,被告的態度模糊,法庭認為被告參與抗疫集會的說法並不可信,但屈官表示: 「即使唔信被告嘅講法,又證明到啲咩嘢呢?」,法庭指並沒有證供支持被告參與和你lunch。

被告指因他工作需要,所以他自備涉案電筒,控方質疑被告為何不使用公司提供的工具以及為何從未問過同事,就知悉他們自備返工工具,而非問公司索取,但法庭認為這只屬他的個人選擇,並不是沒有可能。
(有待更新)

🥳🥳🥳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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