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電話滋擾 #裁決

👥吳(32)

控罪:不斷打電話
[228章簡易治罪條例20(c)]

(1)被控於2020年5月27日在香港,無合理因由而不斷打電話給女偵緝警長55519,做成煩擾

(2)被控於2020年5月27日在香港,無合理因由而不斷打電話給女偵緝高級警員56170,做成煩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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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速報: 兩項罪名不成立🎉

簡短理由:
控罪爭議點是滋擾電話是否由被告所打出。

控罪依賴電訊商證物5a,6a證明涉案電話號碼實際用戶是被告,但有3個問題:
1)同一文件顯示用戶資料是父親
2)電訊公司證人PW4證明實際用戶資料可加可減
3)電訊公司證人PW5確認用戶資料在事件發生後幾個月才應警方要求提供,期間可隨時被更改
再者警方3個月後搜屋。從屋內唯一床上找到電話及卡,而父親當時也在場,法庭未能全部依賴搜屋證據。基於上述各項,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證物處理
文件法庭存檔,電話歸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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